商标抢注有抢注未注册商标、已注册近似商标和驰名商标三种形式,损害在先使用人利益、造成消费者混淆、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
1.抢注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抢注已注册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抢注驰名商标会淡化其显著性,均不利于市场秩序和商标权利人。
2.被抢注方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若已注册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企业自身要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抢注行为。
法律分析:
(1)商标抢注第一种形式是抢注未注册商标。他人未注册却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抢先注册,使得在先使用人权益受到损害,商标本应是对先使用成果的一种保护,这种行为破坏了这一规则。
(2)第二种是抢注已注册近似商标。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服务领域,注册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获利,还容易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产生认知混淆。
(3)第三种为抢注驰名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在不相关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借助驰名商标声誉拓宽自身市场,降低了驰名商标原本的显著性。被抢注方可在初审公告期提异议,若已注册可请求宣告无效。
提醒:企业和个人应尽早进行商标注册,加强商标监测,发现抢注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对于商标所有者,在商标使用初期就应及时申请注册,避免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同时要密切关注商标初审公告,一旦发现有抢注情况,在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
(二)若商标已被抢注成功,可收集自身商标使用的证据,如销售记录、广告宣传等,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对自身商标进行多类别注册,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抢注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却未注册的商标,会损害在先使用者利益。
2.抢注已注册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靠他人商标知名度获利,易让消费者混淆。
3.抢注驰名商标:把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到不同类商品、服务上,借声誉扩市场,可能淡化其显著性。
被抢注方可在初审公告期提异议,商标已注册的可请求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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