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成为孩子父亲基于自然或拟制血亲关系,无需额外条件。亲生父子关系因出生事实成立,收养形成的父子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父亲。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父方要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父方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建议父方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孩子权益。在探望权和抚养费问题上,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法律分析:
(1)离婚后成为孩子父亲有两种情形。自然血亲下,基于孩子出生事实,亲生父子关系自然成立;拟制血亲方面,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就成为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无需其他额外条件。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之对应的是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父方需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4)父方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若不履行,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提醒:
离婚后父方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遇到复杂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关系性质:若为亲生父子,出生事实确立关系;若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父亲。
(二)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有探望子女权利,另一方需协助。
(三)承担费用:父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部分或全部,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四)履行义务: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履行时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离婚后成为孩子父亲,若基于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无需其他条件。亲生父子因出生事实成立关系,收养形成的父子,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即成为法律上的父亲。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
3.父方要负担孩子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费用多少和期限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4.父方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若不履行,孩子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结论:
离婚后成为孩子父亲基于自然或拟制血亲无需额外条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有探望权、负担费用义务,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权利。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基于孩子出生事实确立,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形成,离婚不影响这种法律关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需协助。而且父方要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与教育费用,费用和期限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父方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若不履行,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如果在离婚后涉及孩子抚养、探望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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