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严格限制,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对方对待给付可能履行,且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合同当事人应明确合同性质是否为双务合同,确认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避免在非双务合同中错误行使该抗辩权。
-关注双方债务的清偿期限,在己方债务到期且对方债务也到期时,再考虑行使权利。
-当对方履行债务时,仔细判断其履行是否符合约定,避免随意行使抗辩权。
-若发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对待给付,及时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如解除合同。
-行使权利时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滥用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双方的债务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像常见的买卖合同就体现了这一特点。
(2)双方债务都要已到清偿期,只有这样,一方才可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未到期则不能行使。
(3)当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行使该抗辩权;若对方已适当履行,此抗辩权就不能再行使。
(4)对方的对待给付必须具有履行的可能性,若无法履行,应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而非行使该抗辩权。
(5)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提醒: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要注意严格符合各项限制条件,避免因不当行使引发法律风险,具体案情不同可咨询分析。
(一)明确适用范围,仅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情形下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像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与支付价款的义务关系。
(二)关注债务清偿期,只有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限,才能主张该抗辩权。
(三)判断对方履行情况,若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可考虑行使;若对方已适当履行,则不可行使。
(四)考量对方履行可能性,若对方无法履行,应依法解除合同而非行使抗辩权。
(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滥用,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有以下限制:
一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债务由同一合同产生,互负给付义务,像买卖中一方交货一方付款。
二是双方债务都到清偿期,一方债务未到期,另一方不能主张。
三是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对方适当履行则不能行使。
四是对方给付须能履行,若无法履行应解除合同而非行使该权。
五是行使要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否则担责。
结论: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诸多限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且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同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平衡的重要制度,但行使有严格限制。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像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与支付价款的对应关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是保证双方都具备履行条件。若对方已适当履行,就不能再行使该抗辩权。若对方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应依法解除合同。并且,行使该权利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滥用会承担法律责任。若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是否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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