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在离婚时的处理要依据不同情形。婚前买且保费交清的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买的保险处理方式多样。
2.以一方为被保险人的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不分割;储蓄型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获保单一方补偿另一方现金价值一半。
3.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由双方协商是否继续投保,若继续则约定保费承担方式。
4.夫妻互为受益人的保险,可协商变更受益人或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建议离婚双方先明确保险购买时间、保费来源和保险类型。在处理时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双方和子女最有利的方式,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法律分析:
(1)婚前购买且保费已交清的保险,因其财产属性为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这体现了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情况较为复杂。以一方为被保险人的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不分割,因其已消耗且未产生后续价值;储蓄型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获得保单一方补偿另一方现金价值一半,保障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
(3)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投保及保费承担方式,充分考虑了子女利益和双方意愿。
(4)夫妻双方互为受益人的保险,可通过协商变更受益人或退保分割现金价值,给予双方灵活处理的空间。
提醒:
保险分割涉及多种情况,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婚前购买且保费交清的保险,保留好购买凭证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为婚前个人财产,避免离婚时产生分割纠纷。
(二)婚后用共同财产买的以一方为被保险人的消费型保险,无需分割已消费保费;储蓄型保险,若一方想获得保单,应按现金价值一半补偿另一方。
(三)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双方友好协商是否继续投保及保费承担方式,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
(四)夫妻互为受益人的保险,可在协商一致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或进行退保并分割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需按共同财产处理。
1.婚前买且保费交清的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2.婚后用共同财产买保险:
人身保险以一方为被保险人,消费型已消费保费不分割;储蓄型保单现金价值算共同财产,获保单方补偿对方一半。
以子女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是否续保及保费承担。
双方互为受益人,可协商变更受益人或退保分现金价值。
结论:
保险在离婚时处理依具体情况而定,婚前买且交清保费属个人财产不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买的保险,不同类型处理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分消费型和储蓄型有不同处理,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协商决定投保事宜,互为受益人的协商变更或退保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所以婚前购买且已交清保费的保险,因其财产属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以一方为被保险人的消费型保险,保费已消费,不存在可分割财产;储蓄型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价值,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获得保单一方需补偿另一方现金价值一半。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基于保护子女权益和家庭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决定投保事宜。夫妻互为受益人的保险,协商变更或退保分割能灵活处理财产分配。若在保险分割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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