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来说,要确保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质量,尽量避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要在一个月的期限内积极收集完善证据。
(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要准确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认罪认罚时要明白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第三次审查起诉”并非特定程序,通常是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流程:公安或监察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补充侦查,限两次,每次一个月,完毕后再移送。
3.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一般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4.审查时要讯问嫌疑人,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嫌疑人认罪认罚要告知权利和规定并记录。
5.符合起诉条件就公诉,不符合则不起诉。
结论:
不存在“第三次审查起诉”特定程序,通常是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检察院在审查时觉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不过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会再次移送检察院,此时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需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并记录在案。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就提起公诉,不符合的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刑事诉讼方面遇到问题,或是对审查起诉流程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并非“第三次审查起诉”特定程序。在这一流程里,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时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补充侦查,且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完毕后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尽力确保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减少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3.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清晰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不存在专门的“第三次审查起诉”程序,通常是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起始是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2)检察院在审查时,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补充侦查,且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再移送检察院。
(3)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4)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需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并记录在案。
(5)最终,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不符合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醒:案件在退回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员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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