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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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办理离婚手续后继续同居,婚姻关系解除,转变为同居关系。在财产方面,个人收入归个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若对财产归属有争议,主张共同共有的一方需证明出资或贡献。
(2)债务承担遵循各自债务各自负责原则,若能证明是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则按共同债务处理。
(3)人身关系上,双方不再有相互扶养义务和法定继承权。
(4)若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双方都有抚养教育义务。
(5)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权利。
提醒:办理离婚后同居,财产和债务问题易引发纠纷,建议明确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财产处理:明确各自收入归个人,共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若有争议,主张共同共有的一方要证明出资或贡献。
(二)债务承担:各自债务自己负责,若能证明是共同生产生活产生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
(三)人身关系:双方没有相互扶养义务和法定继承权。
(四)子女抚养: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双方都有抚养教育责任。
(五)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1.办理离婚后同居,双方不再是夫妻,而是同居关系。
2.财产方面,个人收入归个人,共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有争议时,主张共同共有需证明出资或贡献。
3.债务承担上,个人债务自己负责,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
4.人身关系上,无扶养义务和法定继承权。
5.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双方都有抚养教育义务。
6.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再婚不构成重婚,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权利。
结论:办理离婚手续后继续同居,双方是同居关系,财产、债务、人身关系等有特定处理方式,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解析:办理离婚手续意味着婚姻关系解除,此后继续同居形成的是同居关系。在财产方面,各自收入归个人,共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若有争议,主张共同共有需证明出资或贡献。债务承担上,各自债务自行负责,能证明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按共同债务处理。人身关系上,双方无扶养义务和法定继承权。生育子女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双方都有抚养教育义务。而且,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权利。如果在这种同居关系中遇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理离婚手续后继续同居,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形成同居关系。财产上各自收入归个人,共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有争议时主张共同共有需证明出资或贡献。债务方面各自承担,能证明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按共同债务处理。人身关系上无相互扶养义务和法定继承权。生育子女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义务。且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同居双方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和债务分担,避免日后纠纷。
2.涉及共同购置财产,保留好出资凭证等证据。
3.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提前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保障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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