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担保债权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先以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法律解析:
担保债权作为别除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是基于物权担保,保障了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而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费用。在清偿时,先以担保财产满足担保债权,若有剩余再归入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则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按比例清偿。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既保护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对破产清偿顺序等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在清偿顺序上差异明显,担保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担保债权作为别除权,权利人可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
2.先以担保财产对有担保的债权人进行清偿,若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后有剩余,剩余部分归入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则按比例清偿。
3.建议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对担保债权和相关资产进行梳理,明确担保财产范围。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要准确核算破产费用,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同时,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担保债权具有别除权属性,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能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是基于物权担保的特性,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它的支付来源是破产财产。
(3)清偿顺序上,担保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先以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若有剩余再纳入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当破产财产不足时按比例清偿。
提醒:
企业或债权人需明确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的性质及清偿顺序。不同破产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性质。担保债权基于物权担保,权利人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费用。
(二)遵循清偿顺序。先以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有剩余再纳入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时按比例清偿。
(三)做好财产管理和核算。准确区分担保财产和破产财产,合理核算破产费用,保障清偿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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