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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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财产效力认定要区分不同财产约定形式。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约定需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2.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法定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理重大共同财产,效力待定,需另一方认可。
3.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一般不因婚姻延续转化。若婚后有混同、添附等,按具体出资、贡献认定归属和效力。
结论:婚姻财产效力认定要区分不同财产约定形式,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的效力认定有不同规则。
法律解析:夫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财产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效力待定。而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一般不随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婚后若有混同、添附等情况,要根据具体出资、贡献等认定。在婚姻财产问题上,情况复杂多样,若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婚姻财产效力认定要区分不同财产约定形式。夫妻书面财产约定具法律约束力,但需是双方真实意思,无欺诈胁迫,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双方一般平等处理。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效力待定需另一方追认。
3.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一般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婚后若有混同、添附等,要依具体出资、贡献区分认定财产归属及效力。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应签订明确书面财产约定,避免后续纠纷。处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与对方协商。对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情况,要保留好出资证明等证据,以便明确财产归属。
法律分析:
(1)夫妻财产约定若采用书面形式,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为夫妻自主分配财产提供了法律途径。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效力待定,需另一方追认,保障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
(3)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一般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婚后若有混同、添附等情况,要根据具体出资、贡献等区分认定财产归属及效力,这体现了对财产来源和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提醒:
进行财产约定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且内容合法。处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与配偶协商,婚前财产混同要注意保留出资等相关证据,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进行财产约定时,要采用书面形式,确保约定是双方自愿表达的真实想法,不存在被欺骗、胁迫等情况,同时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二)对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理时应平等协商,一方不能擅自处理重大共同财产,否则需另一方进行追认才有效。
(三)一方婚前财产通常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后出现混同、添附等情况,要依据具体出资和贡献来区分认定财产归属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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