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民事诉讼里,当涉及被告对签名不认可的情况,“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起着关键作用。若原告用有被告签名的文书证明事实,被告否认签名真实性就需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可采取多种方式举证,如提供同时期签名样本,通过对比风格差异来反驳;也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签名形成时自己不在现场。
(3)若被告仅口头否认却不提供证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主张。而当被告提供初步证据使签名真实性存疑时,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原告,原告可能要申请笔迹鉴定,鉴定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提醒:
被告否认签名应积极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遇到举证责任转移情况,要及时考虑申请笔迹鉴定。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被告对签名不认可时,若原告以有被告签名的文书证明事实,被告应提供反驳证据,如提供同时期签名样本证明签名风格差异,或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签名形成时自己不在现场。
(二)被告仅口头否认签名真实性而不提供证据,法院通常不支持其主张。
(三)若被告提供初步证据使签名真实性存疑,举证责任可能转移至原告,原告可能需申请笔迹鉴定,鉴定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民事诉讼里,被告对签名不认可,按“谁主张、谁举证”分举证责任。
2.原告用有被告签名文书证明事实,被告否认签名真实,要提供反驳证据,像同时期签名样本或证人证言。
3.被告只口头否认无证据,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4.被告提供初步证据使签名存疑,举证责任可能转原告,原告或需申请笔迹鉴定,费用先垫付,败诉方承担。
结论:
民事诉讼中被告对签名不认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需先提供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法院一般不支持;若被告提供初步证据使签名真实性存疑,举证责任可能转移至原告,原告可能需申请笔迹鉴定,鉴定费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败诉方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原告以有被告签名的文书证明事实,被告否认签名真实性时,被告有义务提供反驳证据,像提供同时期签名样本或证人证言等。若被告仅作口头否认却不提供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而当被告提供初步证据让签名真实性存疑时,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原告,原告可能要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签名真实性,鉴定费用先由申请的原告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规定保障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如果在实际诉讼中遇到签名真实性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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