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继承的起始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在被继承人未去世前,继承尚未开始。此时继承人所拥有的只是期待权,并非实际的继承权,不存在可放弃的实体权利。
(2)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即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由于缺乏权利基础,该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只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若继承人没有作出表示,则会被视为接受继承。
提醒:在处理继承相关事宜时,要明确继承开始的时间节点,避免在被继承人未去世时就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遇到复杂继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有人在被继承人未去世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不必担心其会产生法律效力,可告知相关人员此表示在法律上无效。
(二)当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若要放弃继承,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表示,以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三)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法律上会视为接受继承,需明确自己的意愿并及时作出相应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被继承人未去世,放弃继承无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时继承人才有实际继承权。
2.被继承人去世前,继承未开始,继承人只有期待权,无现实权利,所以无法放弃实体权利,放弃表示不生效。
3.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才有效。没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结论:
被继承人未去世时,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才有效。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继承人取得实际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继承人享有的仅是期待权,并非现实权利,不存在可放弃的实体权利。所以在被继承人未去世时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因缺乏权利基础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没有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如果在继承相关事宜上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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