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先予执行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有重要作用,它能在终局判决前解决权利人的急需。其适用需满足特定法定条件。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要明确,需有证据证明一方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另一方抚养更合适。
(3)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例如孩子和不适合抚养的一方生活,在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会出现重大问题。
(4)被申请人要有履行能力,即有条件将孩子交给另一方抚养。同时,先予执行需当事人申请,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若申请人最终败诉,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提醒:
变更抚养权案件先予执行条件严格,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想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申请先予执行,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另一方抚养更适宜,以此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要说明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孩子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以此证明符合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这一条件。
(三)需了解并证明被申请人有条件将孩子交由另一方抚养,即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同时做好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准备,若不提供担保申请会被驳回。若最终败诉,要做好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财产损失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先予执行是法院在最终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给钱或财物的制度。变更抚养权案适用先予执行要符合法定条件。
2.适用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证据证明一方抚养对孩子不利;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先予执行需当事人申请,法院可让申请人担保,不提供则驳回。若申请人败诉,要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结论:
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先予执行需满足法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败诉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法律解析:
在变更抚养权案件里,先予执行制度旨在及时解决孩子抚养的迫切问题。适用先予执行需满足三个法定条件: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要明确,需有证据证明一方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另一方抚养更合适;其次,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像孩子与不适合抚养的一方生活面临重大问题;最后,被申请人要有履行能力,即有条件将孩子交由另一方抚养。先予执行需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法院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不提供则驳回申请。若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如果大家在变更抚养权案件先予执行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先予执行需符合法定条件且遵循相应程序。在变更抚养权案件里,先予执行适用要满足三个法定条件,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要明确,需有证据证明一方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另一方抚养更合适;其次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比如孩子和不适合抚养的一方生活,在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会面临重大问题;最后被申请人要有履行能力,即有条件将孩子交由另一方抚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可根据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若不提供担保,申请会被驳回。
3.申请人要充分考虑败诉风险,若最终败诉,需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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