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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案件要怎样来指定管辖

易** 西藏-山南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2.07 06:20:19 498人阅读

对于民事案件要怎样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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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用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民事案件里,有两种适用情形。其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像自然灾害、全体法官需回避等无法行使管辖权,上级法院会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这能保障案件正常审理,避免因特殊情况导致司法程序停滞。
(2)法院之间若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果,需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此过程中,法院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分别逐级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时会书面通知相关法院,报送法院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提醒:
当事人遇到管辖权相关问题,要关注法院处理流程和通知。若对指定管辖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7 10: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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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相关法院可向上级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上级法院裁定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二)若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先由争议法院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后,报送法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6-02-07 10:0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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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用裁定方式,让下级法院对某案件行使管辖权。
2.民事案件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法官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管辖,由上级指定其他法院;二是法院间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无果,报共同上级指定。
3.有争议先协商,不成则逐级报共同上级。上级指定后书面通知相关法院,报送法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2026-02-07 08:5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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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二是法院间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里,当出现特殊情形时会启动指定管辖程序。若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全体法官需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上级法院会指定其他法院来管辖该案件,以保障案件的正常审理。而当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并且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就需要分别逐级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会书面通知相关法院,报送法院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如果大家在遇到涉及法院管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对指定管辖具体适用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7 07:4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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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以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有两种适用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法官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二是法院间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无果,需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为保障指定管辖顺利实施,相关法院应做到:首先,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出现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其次,法院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积极主动协商,若协商不成,按规定逐级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最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要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法院,报送法院接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当事人。

2026-02-07 06:35:4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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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对于指定管辖如何移送?

    专业解答一般对于指定管辖的相关案件,首先上级人民法院会对辖区的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指示,要求其受理相关案件。然后原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和被指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法院进行相关的交接即可。

    2024.09.05 35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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