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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就签好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效力

张* 吉林-白城 离婚咨询 2026.02.06 03:19:15 405人阅读

结婚时就签好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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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已在结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不要误以为其已生效,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等法定程序前,不能依据该协议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若有离婚打算,应在真正决定离婚时,重新签订离婚协议,确保协议体现双方当时真实意愿。
(三)签订离婚协议后,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并申请发给离婚证,或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让协议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6-02-06 07: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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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时签的离婚协议大多无效。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没办离婚登记就不生效。
2.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离婚条件未达成,协议自然无法生效。
3.结婚时签协议可能并非双方真有离婚意愿,违背自愿、慎重原则。
4.只有通过登记离婚(经冷静期领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协议才会生效。

2026-02-06 06:3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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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时签好的离婚协议通常无效,只有在完成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才生效。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离婚条件未成就,协议自然不生效。而且结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可能并非双方真实的离婚意愿,这违背了离婚需双方自愿且慎重决定的原则。只有当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度过冷静期后申请发给离婚证,或者由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离婚协议才会因离婚事实而生效。如果您在离婚协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比如不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不知如何签订等,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6 06:1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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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签好的离婚协议一般无效。因为离婚协议是附离婚条件的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条件未成就,协议不生效。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此时签订协议可能并非双方真实离婚意愿,违背了离婚需自愿且慎重决定的原则。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双方有离婚意向,应在决定离婚时再签订离婚协议,确保是真实意愿表达。
2.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度过冷静期后申请发给离婚证。
3.若对离婚协议有争议,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使离婚协议基于离婚事实生效。

2026-02-06 06:0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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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协议,生效条件为离婚。结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婚姻关系存续,离婚条件未成就,所以通常不生效。
(2)结婚时签离婚协议,可能并非双方真实的离婚意愿,这违背了离婚需双方自愿且慎重决定的原则。
(3)离婚协议生效需基于离婚事实,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再申请发给离婚证,或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提醒:不要在结婚时签订离婚协议,若有离婚打算,应在真正决定离婚时,按法定程序签订有效协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6 05:16: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竞业禁止理解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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