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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孩子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唐* 云南-楚雄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05 07:47:11 344人阅读

离婚前孩子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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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前孩子费用一般由父母共同承担,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义务不受婚姻状况影响。
2.婚姻存续时,夫妻可协商孩子费用承担方式。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替孩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3.协商不成且一方怠于履行时,另一方可起诉。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另一方支付合理费用,保障孩子成长。

2026-02-05 12: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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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前孩子费用一般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孩子名义追讨抚养费,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此义务不受婚姻状况影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协商孩子费用承担方式。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以孩子名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若协商无果,且一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另一方支付合理抚养费用,以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和成长。如果您在孩子抚养费用方面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5 12:3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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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前孩子费用一般由父母共同负担,这源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此义务不受婚姻状况影响。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协商孩子费用承担方式。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孩子名义要求支付抚养费。
3.若协商无果且一方怠于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另一方支付合理抚养费,以保障孩子正常生活与成长。

建议夫妻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孩子费用问题,以减少对孩子的影响。若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权益。

2026-02-05 10:5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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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婚姻状况改变而消除。在离婚前,孩子费用一般由父母共同负担。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自行协商孩子费用的承担方式。这体现了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自主安排,以满足孩子成长需求。
(3)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孩子名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一方怠于履行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4)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会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判决结果合理,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和成长。

提醒:
在处理孩子抚养费用问题时,要保留好相关费用支出凭证。不同家庭情况不同,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10: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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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应积极协商孩子费用承担方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比例和支付方式,这样能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以孩子名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时,要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作为后续可能维权的证据。
(三)协商不成起诉时,要准备好能证明孩子实际需要、对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的材料,比如孩子的学费单、对方的工资收入证明、当地物价水平报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026-02-05 08:10:58 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2、护理人数(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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