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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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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制应如何来约定

龙** 内蒙古-通辽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2.05 07:05:16 369人阅读

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制应如何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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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制需采用书面形式,内容要真实自愿、遵循公平原则、不违法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签字即生效,也可公证增强证明力。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具有重要意义。采用书面形式能清晰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约定内容需是真实意愿体现,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约定范围广泛,涵盖婚前与婚后财产,可对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约定,方式也多样,如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或按比例共有等。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明显侵害一方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完成书面约定并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若想增强其证明力,可选择进行公证。若您在夫妻财产约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5 12: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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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明确双方财产归属的有效方式。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是双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况。

约定范围广泛,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可约定,可对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归属形式多样。同时,约定要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损害一方合法权益,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完成书面约定并签字即生效,若想增强其证明力可进行公证。

为保障约定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双方在约定时应保持理智和公平,充分沟通。起草约定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完成约定后,妥善保管书面文件,若选择公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026-02-05 12:1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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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财产约定制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清晰体现双方意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约定内容需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这样才能保证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约定范围广泛,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都可进行约定,既可以针对部分财产,也能对全部财产作出安排。财产的归属形式多样,如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或双方按比例共有等。

(4)约定要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严重损害一方合法权益,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5)书面约定双方签字即生效,若要增强证明力,可进行公证。

提醒:
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务必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不同家庭情况复杂,若对约定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11:0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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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双方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确保约定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保证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约定范围灵活,可针对婚前或婚后财产,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约定,还能约定财产归属方式。
(四)遵循公平原则,不明显侵害一方合法权益,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完成书面约定后双方签字即生效,若想增强证明力,可选择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2-05 09:4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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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确保意思表达清晰,且是双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
2.约定范围灵活,婚前、婚后财产均可,可部分或全部约定,归属方式多样。
3.约定要遵循公平原则,不侵害一方权益,不违反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
4.书面约定双方签字即生效,若想增强效力,可进行公证。

2026-02-05 08:57: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方面的内容。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如何认定,应从债的原理来分析。如果约定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同样,经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为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点:(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2)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存续期间相当长的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会伴随夫妻终身,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极易因事过境迁或者漫长岁月的经过产生记忆不准确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引发争议。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什么(1)从夫妻约定财产制所涉及的财产来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婚前单方或者双方所有的财产。(2)从允许约定的财产归属模式来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属于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即法律规定几种典型的财产归属模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而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其他的财产归属模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归属模式包括三种,一是分别所有制,即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一般共同制,即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三是部分共同制,即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3)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来看,该约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以前的司法实践承认双方没有争议的口头约定的效力。但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应当采用口头形式。(4)从夫妻财产约定和法定财产制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来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关系,排除法定财产制相关规定的适用。(5)从夫妻财产约定的外部效力来看,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清偿对方单独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们之间存在这样的约定。二、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否变更和撤销最高人民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可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改变,实质上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两种财产制形式,即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人们婚姻价值观的变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现实婚姻中愈来愈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问题,现行婚姻法及其解释未作规定。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如下:夫妻实行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应当时:(1)、约定时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合法,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1、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这三种制度中作以选择。(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全部归各自所有,而排斥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约定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份归夫妻共有,而其余的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部份共同共有、部份个人所有的制度。2、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1)、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2)、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这一约定不仅影响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对第三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分别财产制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与第三人交易时,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否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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