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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认定和处理要符合什么条件

张** 山东-日照 同居咨询 2026.02.04 11:03:08 456人阅读

重婚认定和处理要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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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包含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形式。法律重婚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事实重婚是前婚未解除,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可这种夫妻关系。
(2)刑事层面,重婚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犯重婚罪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民事方面,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分割财产时会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提醒:
重婚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在民事上损害无过错方权益。若遇到复杂的重婚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17: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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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重婚行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使其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这既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能起到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

(二)对于涉及重婚的婚姻,可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主张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6-02-04 15:2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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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定义:已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或知道对方有配偶仍与其结婚。
2.认定标准:一是法律重婚,前一段婚姻没解除又办结婚登记;二是事实重婚,前婚没结束和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旁人也这么认为。
3.处理方式:刑事上,犯重婚罪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上,重婚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2026-02-04 14:3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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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犯重婚罪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的婚姻无效,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分割财产会照顾无过错方。
法律解析:
重婚的认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也就是前一段婚姻未解除,又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依据《刑法》,犯重婚罪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民事层面,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请求损害赔偿,涵盖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分割财产时,会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如果遇到与重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13:0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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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分为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事实重婚是前婚未解除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2.对于重婚的处理,刑事上,犯重婚罪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上,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3.为避免重婚现象,一是加强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二是婚姻登记机关严格审查结婚申请,防止法律重婚;三是鼓励公众对重婚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维护婚姻秩序。

2026-02-04 12:43: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名实不符股东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和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主要为规避法律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0人等。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股东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隐名投资多数情况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认定股东资格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即法律不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作用。对于所谓的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因公司法已经明确赋予民事主体投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既然投资者作出不享有股东权利,而由他人作为其权利享有者的选择,作为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其应当承受由此导致的后果。且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得到相应保护,不存在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就剥夺其民事权利问题。法律没有必要为了所谓的保护无过错隐名股东民事权利,而区别情况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对于本应由隐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由显名股东享有,或者本应由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因作出隐名投资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当有所预见,按照显名情况认定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对双方应当说是公平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隐名股东如因举证不能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其自己意志选择的结果,符合私法法律精神。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被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者和者的合意,故对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隐名股东。首先被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其次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者为公司股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者之禁忌。对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格问题(即因公司成立无效,无股东之说),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由公司实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存在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故对干股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实践中也有将接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者的股东资格,与对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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