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补偿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可就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请求补偿,不过申请人自身导致的不合理延迟不在此列。二是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获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请求补偿期限。补偿期限不超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十四年,自新药上市许可日起算。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专利权人应准确掌握补偿期限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证据,在符合条件时积极申请补偿。
2.新药相关专利权人要密切关注新药上市审评审批进度,在获批后尽快申请补偿期限,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第一种情况,当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四年,同时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才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就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请求补偿,不过由申请人自身导致的不合理延迟不在补偿范围内。这保障了专利申请人不因非自身原因的延迟而受损。
(2)第二种情况,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于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请求补偿期限。补偿期限不超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十四年,补偿期限从新药上市许可之日起算,这有利于激励新药研发。
提醒:
申请发明专利补偿期限需注意收集证明材料,不同情况补偿申请流程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一)对于授权过程不合理延迟的补偿情况,申请人要留意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权的时间节点,若存在非自身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请求补偿。
(二)对于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补偿,专利权人需关注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情况,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后,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补偿期限,同时明确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补偿期限自新药上市许可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发明专利补偿期限有两种情况:
其一,若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除申请人导致的不合理延迟外,专利权人可就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请求补偿。
其二,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获中国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请求补偿期限。补偿期限不超五年,新药获批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十四年,自上市许可日起算。
结论:
发明专利补偿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授权过程不合理延迟补偿(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三年后授权,非申请人引起的延迟);二是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补偿,补偿期限不超五年,新药获批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十四年,自上市许可日起算。
法律解析:
对于第一种情况,当发明专利满足自申请日起满四年,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才授予发明专利权,且延迟非申请人造成时,专利权人有权利为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申请补偿。这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非自身原因的延迟而受损失。
对于第二种情况,新药上市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审评审批,为了补偿这部分占用的时间,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可请求补偿期限。补偿期限设定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从新药上市许可之日起开始计算,以此鼓励新药研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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