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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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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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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如何判罚

王** 甘肃-临夏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2.03 22:13:35 363人阅读

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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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的行为,要依据行为人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来确定罪名与判罚。
2.如果知道对方实施诈骗犯罪,还提供银行卡帮忙,会构成诈骗罪共犯,量刑按其在共同犯罪里的作用来定。诈骗罪按涉案金额分三档刑期:涉案数额较大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能还会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能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要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能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4.若为诈骗所得转移资金提供银行卡,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具体判罚要结合主观明知程度、涉案金额、情节等情况综合认定。

2026-02-04 05: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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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定罪判罚取决于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若明知对方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构成诈骗罪共犯,量刑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且诈骗罪按涉案金额分三档刑期。
(2)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3)若为诈骗所得转移资金提供银行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判罚需综合主观明知程度、涉案金额、情节等因素。

提醒:不要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因案情不同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03:2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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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不想因借银行卡陷入法律风险,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要妥善保管好个人金融账户。
(二)若已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且怀疑用于违法活动,应立即联系银行挂失银行卡,防止损失扩大,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
(三)如果收到司法机关调查通知,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6-02-04 02:2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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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依据行为人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认定罪名及判罚,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解析:
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构成诈骗罪共犯,会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涉案金额分三档量刑。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为诈骗所得转移资金提供银行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判罚要结合主观明知程度、涉案金额、情节等综合认定。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有相关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4 00:5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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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的判罚需结合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认定罪名。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构成诈骗罪共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量刑。诈骗罪按涉案金额分三档刑期,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3.若为诈骗所得转移资金提供银行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具体判罚要综合主观明知程度、涉案金额、情节等因素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不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
2.发现他人有诈骗等违法犯罪意图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3.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主观明知程度、涉案金额和情节等,确保判罚公正合理。

2026-02-03 23:59:04 回复

一、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是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没有事前通谋,也就是没有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单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在客观上致使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行为得逞,对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如果诈骗贷款行为是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策划下,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的,外部人员只起了辅助作用,则犯罪的性质就变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贷款罪。二、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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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69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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