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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女方能够提出哪些要求

张**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离婚咨询 2026.02.03 16:52:41 453人阅读

夫妻离婚女方能够提出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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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时,女方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提出合理要求。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在财产分割上,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若男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女方有权要求其少分或不分。关于子女抚养权,女方有抚养意愿且条件适宜时,可争取直接抚养子女,并要求男方支付合理抚养费,数额根据多方面因素确定。若女方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当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女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与上述情况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3 19: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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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女方可提出多方面合理要求。在财产分割上,基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女方能争取合理份额;若男方有隐藏等侵害财产行为,女方可让其少分或不分。
解决措施:女方应及时收集男方侵害财产行为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2.关于子女抚养权,女方有抚养意愿且条件适宜时,可争取直接抚养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依实际情况确定。
建议:女方准备好自身抚养优势的相关材料,如稳定收入证明等。
3.若女方因家庭事务负担较多义务,可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措施:女方要留存为家庭付出的证据,如照顾老人的费用票据等。
4.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女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建议:及时收集男方过错的证据,如家暴的报警记录等。

2026-02-03 19:0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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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分割上,法律明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若男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共同财产行为,女方有权要求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以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2)子女抚养权方面,女方若有抚养意愿且条件合适,可争取直接抚养子女,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确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子女生活与成长需求。
(3)女方因家庭事务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依法可要求男方给予补偿,这是对女方付出的认可与保障。
(4)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女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以弥补精神与物质损失。

提醒:
不同离婚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涉及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建议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18:4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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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分割:女方要留意男方是否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分割财产时要求男方少分或不分,同时按照顾自身权益原则争取合理份额。
(二)子女抚养权:若女方有抚养意愿和适宜条件,积极收集自身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还可要求男方支付合理抚养费。
(三)家务补偿:女方应收集自己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证据,如日常家务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以此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四)离婚损害赔偿:女方若能收集到男方重婚、同居、家暴等重大过错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可提出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2-03 18: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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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女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
1.财产分割: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女方可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若男方有隐匿、转移等行为,女方可让其少分或不分。
2.子女抚养权:女方有意愿且条件合适,可要求直接抚养子女,并让男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依实际情况定。
3.补偿:女方因家务等负担多义务,离婚时可要求男方补偿。
4.损害赔偿:男方有重大过错,女方可提出赔偿。

2026-02-03 17:13: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案情】张女士与丈夫陈某本来很恩爱,但陈某自从开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A。不久前,张女士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丈夫,正巧碰见丈夫和A相拥调情,陈某非常气愤,情急之下打了A。事后她才知道,丈夫与A勾搭成奸已3年之久,公司里的人都知道,只有张女士被蒙在鼓里。张女士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离婚,并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丈夫索赔30万元,不料竟驳回了妻子的赔偿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评析】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否支持陈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陈某丈夫与A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同居”还是“通奸”。“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虽然张女士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属于“通奸”的性质,不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索赔的范围之列,所以没有支持张女士向丈夫索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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