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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里律师费用该由谁负担

顏** 广东-中山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2.03 10:40:41 397人阅读

交通事故里律师费用该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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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交通事故里,律师费遵循“谁聘请,谁负担”原则,也就是聘请律师的一方自己承担费用。比如在常见的交通事故纠纷里,当事人自行聘请律师,费用就由其自行支出。
(2)若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明确且合法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引发交通事故后需承担对方律师费,那么就按此约定处理。
(3)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中胜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这是对受害人合理维权成本的支持。

提醒:交通事故中律师费承担情况较复杂,建议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详细分析合同约定及当地司法实践,可咨询律师进一步确定。

2026-02-03 17: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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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条款,且确保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可按约定执行律师费的负担。

(二)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要争取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应积极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自己合理维权的成本等情况,以增加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此条表明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交通事故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只要符合合同订立形式和规定,就应按约定执行。

2026-02-03 15:5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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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交通事故里,律师费是“谁请谁付”,也就是聘请律师的一方自己承担费用。
2.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且约定合法,就按约定来。
3.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案受害人胜诉,法院会根据情况判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支持受害人合理维权成本。
4.总之,先看合同约定,没约定就各自承担,部分情况法院依实际判败诉方承担。

2026-02-03 14:1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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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中律师费一般谁聘请谁负担,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执行,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胜诉的受害人,法院可能判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

法律解析:
在交通事故里,律师费承担有其规则。通常按“谁聘请,谁负担”原则,即聘请律师的一方自己承担费用。不过要是双方在合同里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且不违法的约定,就按约定来。另外,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若受害人胜诉,法院会基于实际情况,为支持受害人合理维权成本,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所以,交通事故律师费负担先看合同约定,没约定就各自承担,部分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判决。如果遇到交通事故涉及律师费负担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清晰的法律建议。

2026-02-03 13:0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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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律师费负担通常遵循“谁聘请,谁负担”原则,聘请律师一方自行承担费用。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双方合同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合法约定,应按约定执行。
2.在部分地区司法实践里,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胜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以此支持受害人合理维权成本。
3.解决措施与建议:当事人在涉及交通事故时,若有合同,应仔细查看其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条款。在聘请律师前,充分了解当地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费负担的处理方式。若希望对方承担律师费,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在诉讼中合理主张自身权益。

2026-02-03 11:19:10 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2、护理人数(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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