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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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承权具有人身属性,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不能作为赠予标的。这是因为其与人的身份紧密相连,不可随意转让。
(2)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期待权只是一种资格,并非实际的财产权利,所以不能转让。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获得继承既得权,此时遗产变为其个人财产,可对继承所得财产进行处分,如赠予,但这并非是对继承权本身的赠予。
(4)若不想接受遗产,继承人可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
提醒:
需明确继承权和继承所得财产的区别,不要试图对继承权进行赠予。若要放弃继承,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
(一)明确继承权性质:要清楚继承权有基于身份关系的人身属性,不能当作赠予的对象,避免进行无效的赠予行为。
(二)区分不同阶段权利: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继承期待权只是一种资格,不能转让;继承开始后,继承既得权对应的遗产成为个人财产,可对财产进行处分,但不是赠予继承权。
(三)不想接受遗产处理方式:若不想接受遗产,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继承权不能赠予,因其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具人身属性。
2.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只是资格,无法转让。
3.继承开始后,遗产成个人财产,可处分财产但非赠予继承权。
4.不想接受遗产,可在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总之,可处分所得财产,继承权不可赠予。
结论:
继承人赠予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权具有人身属性不能作为赠予标的,继承所得财产可依法处分。
法律解析:
继承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期待权只是一种资格,不能转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获得的继承既得权对应的遗产已变为个人财产,此时可对继承所得财产进行处分,像赠予等,但这不是对继承权的赠予。若不想接受遗产,可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所以,继承权本身不能赠予,而继承所得财产能依法处分。如果大家在继承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继承权是专属人身属性权利,无法赠与转移。遗产继承权是期待性权利,未实现前不可赠予或转让。除非放弃,否则继承人对权益无处分权。可放弃继承权,由他人继承;或继承后再进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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