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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确定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

马** 北京-通州区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2.02 05:58:13 336人阅读

该怎么确定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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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发生地点确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多个行为地都可认定;信息网络侵权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为结果发生地;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里,产品制造地、销售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需明确不同类型侵权行为发生地点的确定规则。在遇到侵权纠纷时,按照规则收集能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点的相关证据。凭借这些证据,在适格的法院主张自身权利,以保障合法权益。

2026-02-02 1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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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行为发生地点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若存在多个行为地,均会被认定。
(2)在信息网络侵权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3)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实践中,当事人需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从而能在适格的法院主张自身权利。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同类型侵权案件的证据要求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

2026-02-02 11: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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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侵权行为发生地点的范围,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若为普通侵权,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多个行为地都可认定;若为信息网络侵权,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三)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中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四)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里,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五)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点,向适格法院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2-02 10:1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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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发生地点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实施地是具体实施侵权的地点,若有多个则都可认定。
2.信息网络侵权中,实施地含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含被侵权人住所地。
3.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里,制造地、销售地、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4.当事人需收集证据证明侵权地点,在适格法院主张权利。

2026-02-02 09:2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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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行为发生地点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和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有特殊规定,当事人需收集证据在适格法院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共同构成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若存在多个行为地,这些地方都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实际维权时,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从而在适格的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或维权过程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帮助。

2026-02-02 07:39:48 回复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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