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甘肃法律咨询 > 张掖法律咨询 > 张掖同居法律咨询 > 男方不承认婚后同居咋取证

男方不承认婚后同居咋取证

陈* 甘肃-张掖 同居咨询 2026.02.01 19:28:41 324人阅读

男方不承认婚后同居咋取证

其他人都在看:
张掖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张掖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以上取证建议较为全面可行。若要进一步补充,在收集房屋相关证据时,可查看房屋内的生活痕迹,如双方的衣物、日用品等照片作为辅助。对于消费凭证,还可收集网购收货地址等能体现共同居住地址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建议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缴费记录等属于书证,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属于证人证言,均符合法定证据类型。

2026-02-01 22:24:02 回复
咨询我

1.收集住房证据:可找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或居委会证明,以此证实双方曾共同居住。
2.保留消费凭证: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缴费记录,若双方共同缴费,能作为同居的证据。
3.获取视听资料:居所内的录音录像、照片,若呈现双方共同生活场景,可作为有效证据。
4.取得证人证言:邻居、朋友等能证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人,其证言可辅助证明同居事实。

2026-02-01 22:22:3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男方不承认婚后同居,可从共同居住房屋证据、共同生活消费凭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方面取证。
法律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婚后同居情况的认定有时会出现争议。从法律角度看,证据对于证明事实至关重要。共同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据,像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或居委会证明,能直观地表明双方在同一房屋居住,是证明同居的有力材料。共同生活的消费凭证,如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缴费记录,若双方共同缴费,反映出双方在生活上的紧密联系,可作为同居的间接证据。视听资料,如居所内的录音录像、照片,若呈现出双方共同生活场景,可直接证明同居事实。证人证言,邻居、朋友等能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情况,也能辅助证明同居事实。这些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在取证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对婚后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21:14:25 回复
咨询我

1.男方不承认婚后同居,可从多方面取证来证明。收集共同居住房屋相关证据、保留共同生活消费凭证、获取视听资料以及取得证人证言等方式均可行。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对于共同居住房屋的证据,要及时收集房屋租赁合同,主动向物业或居委会申请开具居住证明。
-保留共同生活消费凭证时,留意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缴费记录,可定期整理保存。
-获取视听资料时,要确保其合法性,比如在居所内正常录制双方共同生活场景。
-寻找证人时,优先选择邻居、朋友等了解双方生活情况的人,并让其出具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

2026-02-01 21:09:49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共同居住房屋的证据是关键。房屋租赁合同能直接表明双方在特定时间共同租赁该房屋,而物业或居委会证明则从第三方角度证实了双方共同居住于此的事实。
(2)共同生活的消费凭证具有较强说服力。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缴费记录是日常生活的体现,若双方共同缴费,就说明在此期间共同承担生活费用,侧面证明了同居关系。
(3)视听资料直观反映同居情况。居所内的录音录像、照片等内容若呈现出双方共同生活场景,是非常有力的证据,能让法官更直观地了解双方的生活状态。
(4)证人证言可起到辅助作用。邻居、朋友等证人基于日常观察,能证明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提醒:取证过程要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隐私。不同案情证据效力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20:49:53 回复

应与男方协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判决书。(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第七十一条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