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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赔偿诉讼执行结果要怎么做

尹** 浙江-宁波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2.01 17:04:54 339人阅读

交通赔偿诉讼执行结果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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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赔偿诉讼胜诉后,若对方主动履行,接收赔偿款并保留凭证,这是较为顺利的情况,为后续可能的查询或证明提供依据。
(2)若对方未主动履行,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等,以保障申请人权益。
(4)若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等行为,应及时告知法院,防止其逃避执行。
(5)执行过程中遇到阻碍或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需配合法院调查,待发现其有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提醒:申请强制执行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遇到对方隐匿财产等情况及时与法院沟通。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21: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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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胜诉且对方主动履行时,接收赔偿款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证明赔偿已完成。
(二)对方未主动履行,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等措施。若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等行为,及时告知法院。
(四)执行中遇到阻碍或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配合法院调查,等发现对方有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026-02-01 20: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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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诉后对方主动赔偿,接收赔偿款并留存凭证。
2.对方未主动履行,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法院受理后,会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
4.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及时告知法院。
5.执行遇阻或对方无财产,配合调查,发现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2026-02-01 20:2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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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赔偿诉讼执行结果分情况处理,对方主动履行则接收赔偿款保留凭证;未主动履行可在规定履行期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遇阻碍或对方无财产可配合调查,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赔偿诉讼胜诉后有不同执行情况。若对方主动履行赔偿,当事人接收赔偿款并保留好凭证,能保障自身权益且在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中有据可查。若对方未主动履行,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法院受理后会采取多种措施执行,如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若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等行为,及时告知法院能保证执行顺利。若执行遇阻碍或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配合法院调查,待其有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可最大程度实现赔偿诉求。若在交通赔偿诉讼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2-01 19:0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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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赔偿诉讼执行结果视情况处理。胜诉且对方主动履行时,接收赔偿款并保留凭证是妥当做法,这能保障自身权益且为后续可能情况留证。
2.若对方未主动履行,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法院受理后会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等,以促使赔偿到位。
4.若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告知法院,协助法院掌握真实财产情况。
5.若执行遇阻碍或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需配合法院调查,待发现其有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持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18:45:11 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案件,既有自身的特点,又有其复杂性和社会影响力,是执行工作中难点中的难点。存在着中止率高、终结率低、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的问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一、从案件本身分析1、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被执行人被处刑后送往服刑,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不愿意代为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不能。2、从故意伤害案看,案件的引发多是农村因普通的邻里纠纷激化而引起的,即“民转刑”,被执行人本身经济条件就比较差,且又因正在服刑无劳动收入,其家庭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有些被执行人刑满后即外出找工,无固定居住地,流动性很强,造成执行不能。3、从寻衅滋事案件看,被执行人多为物业游民,他们虽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绝大多数尚未成家立业,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较少,其父母多年为其所累,不愿主动代其履行赔偿责任。4、从交通肇事案件看,多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很差,为了养家糊口而借钱买车,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除参加保险的能得到保险公司部分理赔外,其个人或家庭确已无钱赔偿,如果事故中其本人亦受伤或死亡,其家庭更无力承担赔偿责任。5、判决数额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家庭承担的能力,致使被执行人家庭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二、从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分析1、在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仍由原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继续审理。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重点往往放在刑事部分,而对附带民事部分未给予同等重视。此外,刑事法官对民事法律的掌握和熟知程度相对较低,面对有些民事部分较为复杂的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另外,尽管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但实践中多数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分别审理的情形,即使合并审理也未将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有机穿插和结合,而是各自进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质量和审限。但客观上由于犯罪事实在刑事部分已经过法庭调查,民事部分只对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审理,而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或各侵害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分在审理中会被遗漏,影响了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质量。2、在案件执行中,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及保障问题具体规定。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进行,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这类案件判决的执行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存有差别。比如,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实践中,被害人常无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识,也无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能力。刑事法官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也往往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的调查,不主动过问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当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要求强制执行时,只能由执行机构再进行财产调查和保全。从审判到执行,经历时间少则数月,多则年余,在如此长的期限内,被告人或其家属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隐匿、变更财产,规避执行;或者因被告人欠债众多其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保全或执行。这些都给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案件,既有自身的特点,又有其复杂性和社会影响力,是执行工作中难点中的难点。存在着中止率高、终结率低、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的问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一、从案件本身分析1、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被执行人被处刑后送往服刑,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不愿意代为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不能。2、从故意伤害案看,案件的引发多是农村因普通的邻里纠纷激化而引起的,即“民转刑”,被执行人本身经济条件就比较差,且又因正在服刑无劳动收入,其家庭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有些被执行人刑满后即外出找工,无固定居住地,流动性很强,造成执行不能。3、从寻衅滋事案件看,被执行人多为物业游民,他们虽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绝大多数尚未成家立业,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较少,其父母多年为其所累,不愿主动代其履行赔偿责任。4、从交通肇事案件看,多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很差,为了养家糊口而借钱买车,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除参加保险的能得到保险公司部分理赔外,其个人或家庭确已无钱赔偿,如果事故中其本人亦受伤或死亡,其家庭更无力承担赔偿责任。5、判决数额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家庭承担的能力,致使被执行人家庭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二、从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分析1、在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仍由原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继续审理。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重点往往放在刑事部分,而对附带民事部分未给予同等重视。此外,刑事法官对民事法律的掌握和熟知程度相对较低,面对有些民事部分较为复杂的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另外,尽管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但实践中多数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分别审理的情形,即使合并审理也未将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有机穿插和结合,而是各自进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质量和审限。但客观上由于犯罪事实在刑事部分已经过法庭调查,民事部分只对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审理,而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或各侵害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分在审理中会被遗漏,影响了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质量。2、在案件执行中,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及保障问题具体规定。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进行,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这类案件判决的执行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存有差别。比如,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实践中,被害人常无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识,也无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能力。刑事法官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也往往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的调查,不主动过问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当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要求强制执行时,只能由执行机构再进行财产调查和保全。从审判到执行,经历时间少则数月,多则年余,在如此长的期限内,被告人或其家属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隐匿、变更财产,规避执行;或者因被告人欠债众多其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保全或执行。这些都给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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