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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借银行卡依据哪些标准定罪

宋** 贵州-贵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2.01 15:14:32 470人阅读

非法出借银行卡依据哪些标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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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出借银行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共犯或洗钱罪。
法律解析:
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罪名。若他人用该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出借人明知对方用于犯罪仍提供,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即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客观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若出借人与诈骗分子有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共犯,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处罚。若银行卡用于洗钱,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特征,可能构成洗钱罪。非法出借银行卡风险极大,会让自己陷入法律困境。如果对非法出借银行卡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1 19: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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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借银行卡危害极大,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出借人明知他人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主观明知且客观提供帮助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若与诈骗分子有共同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共犯,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处罚。若银行卡用于洗钱,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特征,会构成洗钱罪。

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非法出借银行卡的严重后果。其次,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不随意借给他人。最后,若发现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警方报案。

2026-02-01 18:5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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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他人利用出借的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而出借人在明知对方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构成需行为人主观上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2)若出借人构成诈骗罪共犯,需和诈骗分子有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的行为,法院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
(3)若银行卡被用于洗钱,只要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特征,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提醒:
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若已出借且可能涉及上述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以分析应对。

2026-02-01 17:1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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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非法出借银行卡,在他人提出借用需求时,要明确拒绝,不贪图小利而陷入法律风险。
(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随意将卡号、密码等信息告知他人。
(三)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非法使用,应及时联系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6-02-01 16: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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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他人用出借的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出借人明知还提供,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主观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客观提供技术、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
2.若与诈骗分子有共同诈骗故意和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按在犯罪中作用处罚。
3.若银行卡用于洗钱,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特征,可能构成洗钱罪。

2026-02-01 15:43:5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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