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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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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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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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里的“其他方法骗取行为”,就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外的手段,借合同骗财。
2.认定该行为,要考虑这些方面:看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与诚意,没能力还签合同可能是诈骗;考察手段,像设陷阱让对方交付财物;看财物处置,若用于挥霍等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分析违约表现,逃避责任可能有诈骗故意。
3.认定需结合全案事实。
结论:
合同诈骗中的“其他方法骗取行为”指除常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财物,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履约能力和诚意、手段、财物处置情况及违约后表现等全案事实。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中的“其他方法骗取行为”有其特定认定标准。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诚意是重要考量因素,若毫无履约能力却签订合同,就可能构成诈骗。考察行为人的手段,如利用合同设置陷阱使对方交付财物,也是认定的关键。财物的处置情况也能反映其目的,若用于挥霍、非法活动而非正常合同履行,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违约后的表现同样重要,有诈骗故意者会逃避责任,正常商业违约者则会积极解决问题。综合这些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其他方法骗取行为”,能更准确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如果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中的“其他方法骗取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除常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外的手段,利用合同骗取财物。认定该行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1.考察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诚意,若根本无履约能力却签订合同,极可能构成诈骗。
2.分析行为人的手段,若利用合同设置陷阱,使对方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也符合此类诈骗特征。
3.关注财物处置情况,若将对方交付财物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而非正常履行合同,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4.查看违约后的表现,有诈骗故意者通常逃避责任,正常商业违约者会积极解决问题。
认定“其他方法骗取行为”不能仅凭单一因素,要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判断。建议司法人员全面审查证据,准确把握行为本质,避免误判。同时,合同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中的“其他方法骗取行为”是在常见手段之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判断是否构成该行为,首先要考量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诚意,若毫无履约能力却签订合同,就可能存在诈骗嫌疑。
(2)行为人的手段也很关键,利用合同设置陷阱,让对方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这属于“其他方法骗取行为”的一种表现。
(3)财物处置情况能反映其主观目的,若将对方交付的财物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而非正常履行合同,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4)违约后的表现同样重要,有诈骗故意者会逃避责任,正常商业违约者则会积极解决问题。认定该行为需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判断。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考察对方履约能力,若怀疑遭遇合同诈骗,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判断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诚意时,可调查其资金状况、技术水平、人员配备等方面,若发现其在签订合同时就不具备履约基础,要提高警惕。
(二)对于行为人的手段,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查看是否存在模糊不清、容易误导的表述,避免陷入合同陷阱。
(三)关注财物处置情况,要求对方提供财物使用的明细和说明,若发现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及时采取措施。
(四)在对方违约后,观察其态度和行动,若对方一味逃避,很可能存在诈骗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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