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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范围中不包含的有什么

姚** 广东-河源 合同违约咨询 2026.01.31 10:55:08 316人阅读

合同违约赔偿范围中不包含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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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约赔偿范围遵循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非违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扩大的损失、与违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受害方过错造成的损失通常不在赔偿范围内。
2.为避免违约赔偿纠纷,非违约方在得知对方违约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收集能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同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以保障自身权益。此外,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减少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

2026-01-31 17: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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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可预见规则要求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比如在商业合作中,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且签约时难以预见的损失,违约方无需赔偿。
(2)减损规则规定非违约方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违约方对扩大部分无需赔偿。例如货物出现问题,非违约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增加。
(3)赔偿需违约行为与损失有直接因果联系,与违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4)若损失部分是因受害方自身过错导致,该部分损失违约方可不赔偿。

提醒:在合同履行中,双方都应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非违约方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签约时对可能的损失范围可尽量明确约定,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31 16:3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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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违约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因自身不作为使损失增加,否则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无需赔偿。
(二)在判断赔偿范围时,要明确损失与违约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有有直接因果联系的损失才在赔偿范围内。
(三)对于损失的预见,要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为准,不可预见的损失违约方不负责赔偿。
(四)受害方需审视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导致部分损失,若有,违约方对该部分损失可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2026-01-31 14:4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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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有规则限制,非违约方未防损致损失扩大,违约方不用赔,非违约方有防损义务。
2.损失与违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在赔偿范围内,赔偿需有直接因果联系。
3.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不到的损失,不用负责,仅对可预见的违约损失担责。
4.受害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可不赔偿。

2026-01-31 13: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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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违约赔偿范围遵循相关规则,非违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扩大的损失、与违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受害方过错造成的损失通常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违约赔偿有明确规定。非违约方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违约方无需对扩大部分赔偿,这是减损规则的体现。赔偿要求违约行为与损失有直接因果联系,无此联系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同时,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不可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若损失部分是由受害方自身过错导致,违约方对该部分损失可不赔偿。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违约赔偿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12:37:4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2)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而非无过失责任。(3)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含了哪些问题解答如下,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2、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3、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里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其含义是指,以订立合同作为形式,以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等为手段,而其真实的目的则是损害对方利益。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合同行为本身,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法律在此予以规定,目的在于,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察,其所受损害是基于对恶意相对方的信赖,而使自己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二、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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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 30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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