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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持有他人的卡算不算犯罪

王** 广东-中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30 04:10:02 323人阅读

使用持有他人的卡算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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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使用持有他人的卡是否犯罪要依情况而定。经持卡人同意正常使用,不涉及犯罪。这属于基于合法授权的使用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规定。
(2)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他人借记卡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时,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取现等,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具有特定的使用规则和信用属性,冒用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和他人的财产安全。
(4)存在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等多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类行为扰乱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提醒:使用他人卡务必经持卡人同意,避免因不当使用引发刑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2: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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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他人卡前应取得持卡人明确同意,保留相关同意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使用的合法性。
(二)杜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借记卡,不触碰法律红线。
(三)不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合法使用金融工具。
(四)不参与涉及伪造信用卡、非法持有大量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6-01-30 11:1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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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持有他人的卡是否犯罪要分情况。经持卡人同意正常使用,不犯罪。
2.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借记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盗窃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取现等,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明知是伪造卡而持有、运输,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大,用虚假身份骗领卡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6-01-30 09:2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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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使用持有他人的卡是否犯罪要视情况而定,经持卡人同意正常使用不构成犯罪,未经同意使用可能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特定持有、使用、买卖信用卡行为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他人卡属于正常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如果未经持卡人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借记卡且数额较大,就触犯了盗窃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存在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行为,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在使用他人卡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

2026-01-30 07:4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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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持有他人的卡是否犯罪要依情况而定。经持卡人同意正常使用,不构成犯罪。若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借记卡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有明知伪造卡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买卖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等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不随意借给他人。
2.不实施非法使用、持有、买卖银行卡等行为。
3.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2026-01-30 06:04:28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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