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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田* 湖北-武汉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29 02:12:47 457人阅读

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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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一方解除合同条件有约定和法定两类。约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在合同里约定解除事由,事由发生,解除权人就能解约。
2.法定条件按民法典,有这些情况: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满前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或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可随时解除,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2026-01-29 08: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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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
法律解析:
约定条件下,当事人能在合同里自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解除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法定条件则依据民法典,有多种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了解这些合同解除条件,能让大家在合同事务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若在合同解除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9 07: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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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可通过约定和法定两种条件解除合同。约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在合同里自行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解除权人就能解除合同。

法定条件依据民法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为避免合同解除纠纷,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履行中及时沟通并保留证据,遇法定解除情形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

2026-01-29 06: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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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约定解除条件给予了合同双方自主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就能行使解除权。
(2)法定解除条件由法律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提醒:
合同解除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遇到具体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9 04:4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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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解除条件: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并在合同里明确写明一方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当这些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就能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条件:
1.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限还没到的时候,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明不会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然没有履行,对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可按规定解除合同。
6.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随时能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6-01-29 03:55: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二、约定解除;三、协商解除。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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