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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中断后该怎么去延长

连** 甘肃-武威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8 10:38:46 333人阅读

追诉时效中断后该怎么去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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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追诉时效中断是在追诉期限内犯罪嫌疑人犯新罪,前罪已过时效期间无效,从犯新罪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期限,并非延长而是重新起算。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断犯新罪逃避法律制裁,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2)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控告,公检法应立案而不立案,这两种情况可让追诉持续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提醒:
遇到追诉时效相关问题,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16: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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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司法机关动态
及时了解司法机关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相关案件。若处于该阶段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可持续有效。

(二)督促控告处理
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要跟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若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追诉也不受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26-01-28 16:2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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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内,犯罪嫌疑人犯新罪,前罪已过的时效无效,从犯新罪起重新算追诉期,一般是重新计算而非延长。
2.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3.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公检法应立案却不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4.追诉时效中断后,可关注上述情形让犯罪嫌疑人持续被追诉。

2026-01-28 15:1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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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追诉时效中断后,若存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可使追诉持续有效。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时效中断是因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已过时效期间无效并重新计算。不过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相关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当追诉时效中断时,关注这些法定情形,就能让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持续有效。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追诉时效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8 13:3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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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中断是因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内犯新罪,前罪已过时效期间无效,重新计算追诉期限,且一般不延长。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而应立案却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若要在追诉时效中断后让犯罪嫌疑人持续被追诉,可采取以下措施:
1.留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动态,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有逃避行为,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追诉不受期限限制。
2.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立案,若未立案,及时沟通并要求说明理由,必要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保障追诉持续有效。

2026-01-28 12:22:2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工伤认定时限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延长,适用中止,中断规定。理解:工伤认定时限不是除斥期间。从本质意义上讲,除斥期间是对某些权利规定的不变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按照通说,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在民法理论中,根据作用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申请工伤认定是基于请求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类似于时效。《条例》设定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这也能印证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该期限类似于诉讼时效,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从《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人社部门应查明是否具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中止、中断、延长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诉讼的情形(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工伤认定时限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延长,适用中止,中断规定。理解:工伤认定时限不是除斥期间。从本质意义上讲,除斥期间是对某些权利规定的不变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按照通说,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在民法理论中,根据作用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申请工伤认定是基于请求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类似于时效。《条例》设定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这也能印证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该期限类似于诉讼时效,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从《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人社部门应查明是否具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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