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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中存在什么抗辩事由

董* 安徽-蚌埠 专利咨询 2026.01.28 07:49:48 331人阅读

专利侵权判定中存在什么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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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利无效抗辩:通过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宣告其无效,一旦成功专利侵权基础消失,这是从根本上否定侵权指控。
(2)不侵权抗辩: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若未落入则不构成侵权,这是基于技术方案对比的抗辩方式。
(3)现有技术抗辩:若被控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强调技术的已有性来排除侵权可能。
(4)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有制造、使用等行为且在原有范围继续,不视为侵权,保护了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合法来源抗辩: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侵权的产品且能证明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侧重于不知情且来源合法。

提醒:遇到专利侵权纠纷,需准确判断适用的抗辩事由,不同案情适用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12: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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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面临侵权指控时,可依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事由:
(一)若发现涉案专利可能不符合授权条件,收集相关证据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以此消除侵权基础。
(二)仔细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若未落入其中,可主张不侵权抗辩。
(三)查找证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证据,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四)若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可提出先用权抗辩。
(五)如果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确实不知情,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以避免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28 10:4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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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存在多种抗辩事由:
1.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可申请宣告无效,无效后侵权基础消失。
2.若被控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技术方案属现有技术,不侵犯专利权。
4.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生产准备并在原有范围继续的,不算侵权。
5.能证明不知是侵权产品且有合法来源,可不担赔偿责任。

2026-01-28 10:1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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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专利侵权判定中有专利无效、不侵权、现有技术、先用权、合法来源这几种抗辩事由。
法律解析: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这些抗辩事由各有其依据。专利无效抗辩是基于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宣告无效后侵权基础就不存在,依据是专利需满足法定授权条件才受保护。不侵权抗辩,因为只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才构成侵权,未落入则不侵权。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已公开,使用现有技术不侵犯专利权。先用权抗辩是为保护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进行相关准备和实施的主体,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使用者等若不知是侵权产品且能证明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专利侵权方面遇到问题,想进一步了解这些抗辩事由的具体应用和更多法律知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8 09:5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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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抗辩事由多样且各有其适用情形。专利无效抗辩可从根本上消除侵权基础,若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授权条件,宣告无效后侵权指控便不成立。不侵权抗辩基于被控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以此证明不构成侵权。现有技术抗辩是当被控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时,不构成对专利权侵犯。先用权抗辩保护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相关准备并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情况。合法来源抗辩则让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使用者等,在不知情销售侵权产品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侵权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判断适用哪种抗辩事由。
2.若采用专利无效抗辩,需深入研究专利授权条件相关法规。
3.运用合法来源抗辩时,要保留好产品来源的相关凭证。

2026-01-28 08:29:23 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的情况下,自行提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二、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三、在先权利抗辩:《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四、通用名抗辩:《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五、合理使用抗辩: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八、撤销注册商标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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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3 11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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