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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返还的范围有多大

桂** 江苏-淮安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28 08:53:15 373人阅读

合同解除后返还的范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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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范围需结合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确定,以恢复原状为原则,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对于一时性合同,双方应相互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若原物存在则返还原物及孳息,原物不存在则作价补偿。
2.持续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一般无法原物返还,需返还相应费用。若一方因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包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及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3.若合同部分履行且使对方受益,返还时可合理扣除该部分利益。解决措施上,当事人应积极协商确定返还范围和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定。

2026-01-28 11: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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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时性合同解除后,遵循相互返还原则。当原物存在时,不仅要返还原物,若有孳息也需一并返还,以保障双方财产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若原物已不存在,应作价补偿,确保对方利益不受损。
(2)持续性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难以实现原物返还,此时需返还相应费用,以平衡双方利益。
(3)若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涵盖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及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4)合同部分履行且对方受益的,返还时可合理扣除该受益部分,符合公平原则。

提醒:合同解除返还情况复杂,不同合同性质和履行状况对应不同返还方式,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11:2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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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时性合同,双方相互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若原物存在就返还原物,有孳息时一并返还;原物不存在则作价补偿。
(二)持续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一般不能原物返还,应返还相应费用。
(三)若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损失,涵盖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及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部分履行使对方受益,返还时可合理扣除该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1-28 10:2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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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范围,由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决定。
2.一时性合同解除,双方要相互返还财产。原物在就返还原物及孳息,不在则作价补偿。
3.持续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一般无法原物返还,需返还相应费用。
4.一方过错致合同解除,无过错方可索赔订立、履行及解除造成的损失。
5.合同部分履行使对方受益,返还时可合理扣除该利益。合同解除返还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按公平诚信确定范围。

2026-01-28 10:0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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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解除后返还范围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确定,一时性合同相互返还财产,持续性合同通常返还相应费用,有过错方需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已履行使对方受益部分可合理扣除,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法律解析:
对于一时性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双方要相互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要是原物还在,就返还原物,有孳息的话一并返还;若原物不存在,就作价补偿。而持续性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一般没办法原物返还,只需返还相应费用。当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无过错方能够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涵盖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要是合同部分履行且使对方受益,在返还时该受益部分可合理扣除。合同解除返还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并且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来明确具体范围。如果您在合同解除返还方面遇到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8 09:44: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二)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二)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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