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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人致轻伤需怎么进行赔偿

李* 四川-攀枝花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28 07:07:13 306人阅读

精神病伤人致轻伤需怎么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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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精神病人致人轻伤的赔偿责任,要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来定。
1.责任主体:要是伤人者没有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要担责。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减轻赔偿。若伤人者有个人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不够的由监护人补上。
2.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受伤不能工作减少的收入。若受害人残疾,要赔辅助器具费等;造成精神损害且符合条件的,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索赔途径:受害人可和监护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提交医疗凭证、误工证明等证据来维权。
另外,若精神病人伤人是第三人过错导致,第三人要担责,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2026-01-28 11: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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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责任主体判定关键在于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伤人,监护人担责,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若精神病人有个人财产,先从其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2)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误工减少的收入。若致残,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等;符合条件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3)索赔时,受害人可先与监护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需提交医疗凭证、误工证明等证据。
(4)若第三人过错诱发伤人,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有过错则承担补充责任。

提醒:处理此类案件时,注意收集证据以证明赔偿诉求。不同案情责任认定和赔偿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6-01-28 10:2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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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责任主体时,要先判断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属于此类,监护人担责。若监护人尽责可减轻责任,有个人财产的先从其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监护人补足。
(二)明确赔偿范围,保留好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凭证,因伤致残的准备好辅助器具费相关票据,符合条件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选择索赔途径,先和监护人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准备好医疗凭证、误工证明等证据。若因第三人过错诱发伤人,要求第三人担责,监护人有过错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26-01-28 09:1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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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精神病人伤人致轻伤,赔偿责任依其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一般担责,有多种赔偿项目,协商不成可诉讼索赔,第三人过错诱发有不同责任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若其有个人财产,先从财产支付赔偿,不足由监护人补足。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误工收入,致残的有辅助器具费等,符合条件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可先与监护人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提交相关证据。若因第三人过错诱发伤人,第三人担责,监护人有过错担补充责任。如果您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8 09:0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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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人伤人致轻伤的赔偿责任需依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判定。若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担责,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有个人财产的先从其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监护人补足。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合理费用、误工收入,致残的有辅助器具费等,符合条件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可先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若因第三人过错诱发,第三人担责,监护人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照顾,降低伤人风险。
-受害人及时收集和保存好医疗凭证、误工证明等索赔证据。
-双方协商时保持理性和沟通,争取达成合理赔偿协议。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定责任,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2026-01-28 07:12: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犯罪是需要被处罚的,精神病人是一类特殊的群体,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该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那么精神病怎么进行民事赔偿呢?精神病人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具体的赔偿。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年龄上的限制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2、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履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交通事故一方是精神病人怎么处理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是否是精神病人,需要进行鉴定,如果确实是精神病人的,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本人及其家属还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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