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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要怎么认定

何* 江西-南昌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6.01.27 16:31:46 424人阅读

非法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要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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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经营中的“经营”是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商业交易活动,判断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偶尔出售闲置物品一般不算经营活动。
法律解析:
非法经营行为中的“经营”有明确特征,包括营利性,即行为旨在获取经济利益;市场性,意味着处于市场交易环境且与市场秩序相关;相对稳定性,并非一次性、偶然性交易。像未获许可长期从事烟草专卖品买卖,或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都符合非法经营的定义。在实践里,判断是否为经营行为,要结合行为目的、交易频率、持续时间、交易规模等综合判断。若只是偶尔出售闲置物品,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就通常不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涉及经营行为合法性判断的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26-01-27 21: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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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中的“经营”是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商业交易活动。其特征包括营利性、市场性和相对稳定性。营利性是指行为旨在获取经济利益,市场性表明处于市场交易环境且与市场秩序相关,相对稳定性强调非一次性、偶然性交易。

未获许可长期进行烟草专卖品买卖,或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都属于非法经营。判断是否为经营行为,要综合行为目的、交易频率、持续时间和交易规模等因素。偶尔出售闲置物品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常不算经营活动。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市场主体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2.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3.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经营行为的界定,避免陷入非法经营风险。

2026-01-27 20:5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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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经营中的“经营”有明确的界定,强调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商业交易活动。这包含三个关键特征,营利性即行为旨在获得经济利益;市场性表明其处于市场交易环境,会影响市场秩序;相对稳定性说明不是一次性或偶然的交易。
(2)实践中,判断是否为经营行为不能单一考量,要结合行为目的、交易频率、持续时间以及交易规模等因素。像未获许可长期从事烟草专卖品买卖,或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明显符合非法经营特征。而偶尔出售闲置物品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一般不算经营活动。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情况认定有别,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7 19:1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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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自身行为是否为非法经营中的“经营”,可先明确行为目的,若只是偶尔出售闲置物品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一般不算经营活动。
(二)分析交易频率、持续时间和交易规模,具有一定连续性、稳定性的商业交易活动更可能被认定为经营。
(三)确认行为是否处于市场交易环境,与市场秩序紧密相关,若无关则可能不属于此类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6-01-27 18:4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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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里的“经营”,是市场主体为赚钱,开展的有连续性、稳定性的商业交易。
2.其特征有:以营利为目的;处于市场交易中,影响市场秩序;交易非一次性、偶然的。
3.像无证长期卖烟草、擅自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都算非法经营。
4.判断是否经营,要结合目的、频率、时长、规模等。偶尔卖闲置且不以营利为主,不算经营。

2026-01-27 17:46: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问题解答如下,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除刑法第225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其他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物品或者特定行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该条已经《刑法修正案》第8条修正)的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是指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经营”,是指在生产、流通领域的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属于特殊情形的货物、技术,则限制进口或者出口。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国家还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或技术的证明,是对外贸易经营的有效依据,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或者技术查验放行的重要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的有效凭证,是进出口国或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出口差别待遇的凭证。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因此,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犯罪。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与上述三类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同,这一种类的非法经营行为采用的是堵截构成要件方式。堵截构成要件必须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到不得已时不用;二是法条本身应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他”的内涵和外延。由于这一堵截构成要件本身内容空白,因此给司法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2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您好,关于要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除刑法第225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其他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物品或者特定行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该条已经《刑法修正案》第8条修正)的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是指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经营”,是指在生产、流通领域的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属于特殊情形的货物、技术,则限制进口或者出口。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国家还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或技术的证明,是对外贸易经营的有效依据,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或者技术查验放行的重要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的有效凭证,是进出口国或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出口差别待遇的凭证。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因此,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犯罪。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与上述三类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同,这一种类的非法经营行为采用的是堵截构成要件方式。堵截构成要件必须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到不得已时不用;二是法条本身应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他”的内涵和外延。由于这一堵截构成要件本身内容空白,因此给司法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2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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