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定金数额要注意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比如合同标的额50万元,定金最多约定10万元,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二)交付定金时,若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要清楚这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双方应做好沟通确认。
(三)履行合同过程中,给付定金方和收受定金方都要按约履行债务,否则给付方不履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不算定金。如合同标的100万,定金最多20万。
2.实际交付定金和约定不同,算对定金数额的变更。
3.给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要回定金;收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
结论:定金数额有上限,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部分无效,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违约时按定金罚则处理。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如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定金最多约定20万元。当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和约定数额有差异时,就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进行了变更。在买卖合同纠纷里,给付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这体现了定金罚则对合同履行的保障作用。如果您在合同定金方面遇到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定金数额约定有上限,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如买卖合同标的额100万元,定金最多20万元。这是为避免定金过高对当事人造成不合理负担,保障交易公平。
2.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时,视为变更约定定金数额,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和意思自治。
3.定金罚则明确,给付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可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建议:当事人约定定金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上限,明确约定定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沟通实际交付定金情况,避免纠纷。若发生纠纷,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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