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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五种情形属于合同解除的情况

陈** 天津-塘沽区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26 10:20:51 495人阅读

哪五种情形属于合同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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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收集灾害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当对方预期违约,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先进行书面催告,给予合理期限,若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四)对方因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可先固定证据,再解除合同。
(五)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6-01-26 14: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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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让合同无法履行。
2.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用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货物质量差不能用。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

2026-01-26 14:1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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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除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等。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当出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改正,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以及法律规定的如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等情况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于未履行部分无需再履行,已履行部分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恢复原状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6 13:2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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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等。

为应对这些情况,建议如下:
1.合同签订时明确不可抗力等相关条款,约定双方在不同情形下的权利义务,降低风险。
2.若对方出现预期违约迹象,及时沟通并保留证据,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3.一方迟延履行时,及时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做好催告记录。
4.遇到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尽快收集证据,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5.对于不定期合同,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避免突然解除带来损失。

2026-01-26 12: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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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会让合同无法按约履行,此时可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明或用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这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交付货物质量严重不符无法使用,合同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可解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等。

提醒: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操作不当可能面临违约风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10:36:29 回复

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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