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并且吸收数额、人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此罪。若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及时清退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严格监管金融活动,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资金吸收行为的审批和监管,杜绝未经许可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避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3.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4.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要依法严惩,同时积极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受害者的损失。
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非法性体现为未获相关部门许可或借合法经营吸收资金,这意味着一些看似正常的经营活动可能暗藏非法吸存风险。
(2)公开性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如今网络发达,很多非法吸存行为借助网络平台大肆宣传,波及范围更广。
(3)利诱性以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吸引公众,这是吸引投资者的常见手段,让不少人因贪图利益而陷入陷阱。
(4)社会性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只要符合条件,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吸收资金的对象。同时,数额、人数和损失达到一定标准也会构成犯罪。不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及时清退资金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提醒:
参与投资活动时要警惕非法吸存风险,若发现类似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从四个条件入手。查看吸收资金是否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是否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吸收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二)还要关注吸收数额、人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否达到标准。
(三)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非法性,即没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借合法经营吸资;二是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回报;四是社会性,吸收对象是社会不特定人群。
2.吸存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达标准也构罪。
3.若吸存用于正常经营且及时清退资金,可免刑;情节轻微的,不按犯罪处理。
结论: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达到一定数额、人数、损失标准也会构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及时清退资金可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
法律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明确的构成要件。非法性意味着吸收资金未获有关部门许可或借合法经营之名进行;公开性是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体现为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则要求吸收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并且,在数额、人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同样构成此罪。不过,如果吸收的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能及时清退,就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按犯罪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考虑到具体情况的合理性。若遇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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