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丽江法律咨询 > 丽江交通事故处理法律咨询 > 交通责任调解没成功该如何处理

交通责任调解没成功该如何处理

郭* 云南-丽江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6.01.26 05:21:58 408人阅读

交通责任调解没成功该如何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丽江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丽江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交通责任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过程中,充足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明确双方责任,相关费用票据可证明经济损失,病历则用于说明受伤情况等。
(2)若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可找专业交通事故调解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这种方式可能更高效地解决纠纷。
(3)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超过这个时间起诉,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提醒:
遇到交通责任纠纷,应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若不确定诉讼时效或证据准备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10:45:00 回复
咨询我

(一)若交通责任调解未成功,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诉讼前要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病历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二)若双方都愿意,可找专业交通事故调解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

此外,要注意向法院起诉有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所以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1-26 09:31:55 回复
咨询我

交通责任调解失败,当事人有两种解决途径。
其一,申请交管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然后去法院起诉。起诉时要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病历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
其二,双方都愿意的话,可找专业交通事故调解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调解。
此外,起诉有三年诉讼时效,及时收集保留证据能更好维护权益。

2026-01-26 08:08:4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交通责任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可申请交管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后起诉,或准备好证据材料直接起诉,也可在双方意愿一致时找专业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起诉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且应及时收集保留证据。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责任调解未成功时,当事人有多种解决途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后向法院起诉,能借助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此时准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可更好证明自身主张。若双方都愿意,寻求专业交通事故调解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也是可行办法。不过,向法院起诉存在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超出该时效可能会影响权益主张。所以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分关键。如果在交通责任纠纷处理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6 07:00:18 回复
咨询我

交通责任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可通过不同途径解决纠纷。
1.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要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病历等证据,以此证明自身主张。
2.若双方都有意愿,可找专业交通事故调解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
此外,向法院起诉存在诉讼时效限制,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这对维护合法权益十分关键。建议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途径,并且在整个过程中重视证据收集,确保自身诉求能得到有效支持。

2026-01-26 05:50:2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起诉调解的功能问题解答如下,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