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不能因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就拒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码事。
2.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该义务源于亲子关系,和能否探视无关。
3.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对方有协助义务。若对方阻碍,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对方仍不配合可申请强制执行。
4.拒付抚养费可能被起诉,要承担法律后果。
结论: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不能因此不给抚养费,二者是不同法律关系。
法律解析: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义务源于亲子关系,和能否探视子女没有关联。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当对方阻碍探视时,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明确探视时间、方式等。若对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因对方不让探视就拒付抚养费,否则可能被起诉要求支付。如果在离婚后遇到关于抚养费支付、探视权行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是法定权利。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义务源于亲子关系,不受是否能探视子女影响。
当对方阻碍探视时,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若对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
若以对方不让探视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可能会被起诉要求支付。所以即便探视受阻,也应按时支付抚养费,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探视权。
法律分析:
(1)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相互独立,不能因对方不让探视孩子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义务源于亲子关系。
(2)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当对方阻碍探视时,可先协商解决。
(3)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视时间、方式等。若对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
(4)拒绝支付抚养费可能被起诉要求支付。
提醒:
遇到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以拒付抚养费对抗,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不能因对方不让探视孩子而拒付抚养费,应按时支付,避免被起诉。
(二)当对方阻碍探视时,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
(三)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
(四)若对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专业解答在离婚后,即使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也不会影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基于血亲关系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经济支持的缺失而被剥夺。但是,欠付抚养费确实是未尽抚养责任的表现,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专业解答不可以。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不能说因为没有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就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而探视子女则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两者是没有什么关联的。
专业解答探视权的具体行使需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离异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视权,包括探访、接触和短暂共同生活等。根据协议,可以短期带离原住处,但不得长期或擅自违反约定带走孩子。违反探视权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不得侵犯另一方抚养权。
专业解答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法定,非直接抚养方有权并应协助探望。双方需协商探视方式和时间,未达成一致可由法院裁决。如探望可能危害子女,法院可暂时中止;违法者将受法律制裁,但不得强制执行影响子女安全的探视行为。
专业解答在子女抚养费纠纷中,拖欠方须依法支付,但不得以此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若探视权受阻,欠费方仍有权依法维权,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权利需平衡,保障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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