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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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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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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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吸中介在特定情形可能被判无罪,包括未公开宣传、无犯罪故意、未参与关键环节、未达立案标准,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吸中介若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不符合该罪特征。若中介主观无犯罪故意,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难以认定其有罪。若未实际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环节、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同样不符合犯罪构成。另外,若吸收资金数额未达立案标准,也可能不构成犯罪。不过,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是否无罪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定。如果您或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非吸中介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判无罪。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针对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此罪;主观无犯罪故意,不知业务非法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可能无罪;未实际参与关键环节,未对吸资行为起到实质帮助,同样有被判无罪的可能;吸收资金数额未达立案标准,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非吸中介应严格把控宣传范围,避免向社会公开宣传,确保资金吸收对象为特定群体。
2.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辨别能力,在参与业务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3.明确自身业务边界,不参与非法吸资的关键环节。
4.密切关注吸收资金数额,避免达到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
(1)非吸中介若未进行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可能被判无罪。这是因为该罪强调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开宣传和吸收资金行为。
(2)当中介主观无犯罪故意,不知道业务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也可能不构成犯罪。主观故意是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3)若中介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环节,对吸收资金无实质性帮助,也有被判无罪可能。其行为与犯罪结果无直接关联。
(4)吸收资金数额未达立案标准,同样可能不构成犯罪。立案标准是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量化指标。
提醒:
非吸案件情况复杂,是否无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断。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非吸中介若未公开宣传,只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考虑作无罪辩护。
(二)若中介主观无犯罪故意,不知业务违法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故意。
(三)若未参与到非法吸存关键环节,未起到实质帮助作用,要整理相关工作记录等证明。
(四)若吸收资金数额未达立案标准,应核算金额并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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