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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情形下误工费赔偿方式是什么

李** 安徽-池州 刑事赔偿咨询 2026.01.25 05:30:38 331人阅读

故意伤害情形下误工费赔偿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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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案件中,误工费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收入状况分两种计算方式。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算。
3.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要提供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证据。若赔偿义务人有异议,可申请鉴定处理。
4.建议受害人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有效。赔偿义务人若对证据存疑,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避免纠纷扩大。

2026-01-25 11: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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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案件里,误工费的确定紧密关联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收入状况不同,计算方式有别。有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者,先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提供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证据。赔偿义务人若对证据有异议,可通过申请鉴定等方式处理。

提醒:
受害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赔偿义务人对证据有疑问要依法处理,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1:4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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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误工时间,及时让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保留好相关病历等资料,以便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区分收入状况准备证据。有固定收入的,准备好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尽量收集近三年收入凭证,若无法举证,了解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三)完整收集证据。除收入证明和误工时间证明外,保留好其他与伤害和误工相关的证据。
(四)若赔偿义务人对证据有异议,积极配合鉴定等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25 09:5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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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案件里,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院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算到定残前一天。
2.收入状况分两类。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地同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算。
3.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要提供收入和误工时间证明。赔偿义务人有异议,可申请鉴定处理。

2026-01-25 08:4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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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故意伤害案件中,误工费依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提供相关证据主张,赔偿义务人有异议可申请鉴定处理。
法律解析:
在故意伤害情形里,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方面,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算。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要提供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证据。若赔偿义务人对这些证据有异议,可通过申请鉴定等方式解决。如果您在故意伤害赔偿案件中遇到关于误工费计算或证据方面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5 06:55: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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