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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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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预先写好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周** 福建-三明 结婚咨询 2026.01.24 14:05:22 351人阅读

婚前预先写好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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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通常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协议有效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协议双方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理解协议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双方是自愿签订协议。三是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3)若协议中有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像限制一方基本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这些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提醒:
签订婚前协议时要确保符合有效条件,避免出现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不同情况对应协议内容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18: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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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协议时,确保双方都具备正常的认知和决策能力,能够独立理解协议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证双方是自愿签署协议,没有受到欺骗、威胁等情况,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协议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四)若协议中有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应仔细审查,避免出现限制基本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4 18:1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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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通常有效。法律允许男女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内和婚前财产归属,该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协议有效的条件:双方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等情况,内容不违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3.若协议含限制人身权利条款,如限制基本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这些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

2026-01-24 17:5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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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效力。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男女双方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婚前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过,协议要有效,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要是协议里有像限制一方基本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会被判定无效,但其他符合条件的条款依然有效。

如果您对婚前协议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4 16:5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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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婚前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协议有效需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协议双方要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三是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若协议中有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像限制一方基本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这类条款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建议在签订婚前协议前,双方充分沟通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起草或审核协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出现无效条款。

2026-01-24 15:52:46 回复

?【法律意见】???如何付费,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采取负控预付费方式,当然是允许的。但原则上,不能强制推行。强制推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前之所以大力推广预付费装置,在电力系统,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部分用户拖欠电费的问题,但从更深层看,实际上是由于供电企业内部考核与电力法规的冲突采取的一种无奈之举。供电部门要求结清当月电费,而电力法规规定只有跨月欠费才能停止供电。采用预付费装置绕过了法律红线,但是规避法律风险同时时却增加了公司管理上的风险,也增加用户的经济负担。  一、预付费装置的推广难以避免法律风险:  预付费装置,确实对电费回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目前,结算则依据行业内的规定以抄见电量为准;用户理解为他已付钱购电,购电合同成立,只要已购电量未完,甚至装置故障导致电量未完,他就可以拒交电费,即使在电量未完期间电价上涨,他也可以拒绝补交电费差价。这种理解上的差距将不可避免导致双方矛盾产生。一旦对簿公堂,行业内部规定,在《合同法》和《民法》等法律规定面前,等于一纸空文。  二、推广预付费装置就要解决难题:  1、预付费表,必须抗干扰力强!可以先少量引进试用,如效果好可大量使用  2、进行技术调整,使计算方式双方趋于一致。  购电卡每次所购电量作为一个单元,使用某单元电量时预付费装置若能记录起末时间和与该时间对应的计量表计码子。这样用户就知道每次购电用了多长时间,所购电量和这段时间计量表计电量是否一致,避免了用户的误解。  三、实行抓大放小的原则,不同用户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首先,对于居民等小电量用户,实行用户投资预付费装置,由供电企业管理的方式。  其次,对于大电量用户,供电公司应投资装设预付费装置或负控装置,实现产权和管理的统一。负控装置可监视用户负荷,实现远程抄表,降低线损。远程抄表可以减少营抄人员配置,在这个方面公司能降低工资开支;降低线损,可以相对增加公司电费收益。虽然投资负控装置增加了成本,但应用后能降低工资开支,增加电费收益,实现了开源节流并且一次投资长期收益。从而使用户和企业实现双赢局面。  四、以合同协议的形式确定结算方式,用法律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所有的预付费装置用户,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确定结算方式和结算依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对在电量未完期间电价上涨,补交电费差价的问题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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