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福州法律咨询 > 福州金融诈骗辩护法律咨询 > 哪些证据能成为诈骗罪的有力证据

哪些证据能成为诈骗罪的有力证据

叶** 福建-福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3 09:54:43 311人阅读

哪些证据能成为诈骗罪的有力证据

其他人都在看:
福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为使这些证据在诈骗罪案件中更具证明力,可采取以下做法:
(一)妥善保管物证,保持其原始状态,防止损坏或丢失,必要时可拍照或录像留存。
(二)对书证进行分类整理,确保内容完整清晰,可请专业人士对关键条款进行解读。
(三)及时与证人沟通,让其详细记录所知情况,必要时协助证人撰写书面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可制作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六)鉴定意见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确保其科学性和权威性。
(七)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6-01-23 14:57:03 回复
咨询我

以下几类证据对诈骗罪认定很关键:
1.物证,如诈骗工具、赃款等,直观展现犯罪行为。
2.书证,像合同、收据等,证明交易约定情况。
3.证人证言,了解实情者的陈述,可从旁印证。
4.被害人陈述,其被骗经过描述是重要依据。
5.犯罪嫌疑人供述,虽有虚假可能但有参考价值。
6.鉴定意见,能确定诈骗金额等关键事实。
7.视听、电子数据,清晰呈现诈骗过程与资金流向。

2026-01-23 14:22:5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成为诈骗罪有力证据。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些证据类型在诈骗罪案件中都有重要作用。物证能直观展现犯罪行为;书证可证明诈骗中的约定与交易;证人证言从旁印证;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线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虽可能有假但有参考价值;鉴定意见能确定关键事实;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清晰呈现过程与资金流向。若遇到涉及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3 13:30:22 回复
咨询我

能成为诈骗罪有力证据的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几类。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诈骗行为,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1.物证能直观反映犯罪行为,书证可证明约定与交易情况,二者都有较强证明力。
2.证人证言从旁印证犯罪,被害人陈述是重要证据来源,可还原被骗经过。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虽可能有假,但有参考价值,鉴定意见能确定关键事实。
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能清晰呈现诈骗过程与资金流向,是有力证据。

为有效打击诈骗犯罪,应及时收集和固定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形成完整证据链。

2026-01-23 12:10:2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物证作为直观证据,能直接展现诈骗行为的工具及结果,比如诈骗工具和赃款赃物,让犯罪行为有了物质层面的体现。
(2)书证在证明诈骗过程中的约定和交易情况方面作用显著,合同、收据、借条等书面材料可清晰呈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证人证言从第三方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印证,了解诈骗事实的人提供的陈述能补充案件细节。
(4)被害人陈述是案件的重要线索,其对被骗经过的详细描述有助于警方和司法机关了解事情全貌。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虽可能存在虚假,但其中的真实部分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方向。
(6)鉴定意见是确定关键事实的科学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等能准确计算诈骗金额。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凭借现代科技手段,清晰记录诈骗过程和资金流向,成为有力的证据形式。

提醒: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合法性,不同案件证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11:11:36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短信的证据效力就以离婚案件为例: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普及,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既有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每个手机号码之只能够在一部手机上收发短信,诱发新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2、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时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第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总保存。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机库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恩呢该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采纳。第三,提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或有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著名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型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对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没有证据怎么办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没有证据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2024.02.24 1245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