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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未做共同约定怎分割

路** 北京-昌平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3 07:38:03 493人阅读

婚前财产未做共同约定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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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没做共同约定,离婚时通常不分割。因为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仍归其所有。
2.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关键看取得时间。结婚登记前取得的,一般算婚前财产,像婚前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离婚不参与分割。
3.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要分割,如婚前买的股票婚后经营产生的收益。

2026-01-23 14: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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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财产若未做共同约定,离婚时一般不分割,仍归一方所有;但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关键看取得时间,结婚登记前取得通常认定为婚前财产,像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然而,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因经营操作产生的收益。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情况复杂多样,若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23 12:1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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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若未约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不分割,因其属于个人财产。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关键看取得时间,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多认定为婚前财产,像婚前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等,离婚时仍归个人。
2.但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如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因经营操作产生的收益,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为避免纠纷,建议婚前对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可签订书面协议。同时,日常注意保留财产取得时间的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付款凭证等。

2026-01-23 11:1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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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在未做共同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通常不分割,因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该方。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关键看取得时间,结婚登记前取得的通常认定为婚前财产,像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
(2)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如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因经营操作产生的收益,需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提醒:
婚前财产界定需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23 10:4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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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婚前财产,在结婚前应保留好财产取得的相关凭证,如购房合同、付款记录、车辆购买发票等,以证明财产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确保离婚时能明确其为个人财产。
(二)若婚前财产在婚后有经营等行为可能产生收益,要对经营情况做好记录,区分清楚哪些是孳息、自然增值,哪些是因经营产生的收益,以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准确界定财产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23 09:35:13 回复

一、案情简介: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徐某某与王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4日,双方购买系争的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58弄某号501室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7,345元,其中首付款为157,345元,由王某与徐某某分别支付10万和5万。嗣后,王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办理公积金贷款200,000元支付购房余款。同年7月10日,双方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二、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酌情支付给徐某折价款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酌情支付徐某某价款35万元。三、律师说法:未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共有份额徐某某和王某对系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双方恋爱未果,不宜对系争房屋继续共有,该房屋可依法分割,分割时因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根据双方的出资状况。对其进行分割。若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其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

一、案情简介: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徐某某与王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4日,双方购买系争的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58弄某号501室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7,345元,其中首付款为157,345元,由王某与徐某某分别支付10万和5万。嗣后,王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办理公积金贷款200,000元支付购房余款。同年7月10日,双方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二、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酌情支付给徐某折价款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酌情支付徐某某价款35万元。三、律师说法:未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共有份额徐某某和王某对系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双方恋爱未果,不宜对系争房屋继续共有,该房屋可依法分割,分割时因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根据双方的出资状况。对其进行分割。若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其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

一、案情简介: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徐某某与王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4日,双方购买系争的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58弄某号501室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7,345元,其中首付款为157,345元,由王某与徐某某分别支付10万和5万。嗣后,王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办理公积金贷款200,000元支付购房余款。同年7月10日,双方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二、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酌情支付给徐某折价款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酌情支付徐某某价款35万元。三、律师说法:未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共有份额徐某某和王某对系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双方恋爱未果,不宜对系争房屋继续共有,该房屋可依法分割,分割时因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根据双方的出资状况。对其进行分割。若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其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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