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者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损害需担责。按照民法典,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担责。醉酒者对自身行为有控制和注意义务,醉酒呕吐致他人滑倒受伤存在过错,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2.场所管理者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消费环境,若未及时清理呕吐物、未设置警示标识等,需在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责。
3.解决措施和建议:醉酒者应增强自我约束,饮酒适量,若发生意外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场所管理者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地面、设置警示标识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意外发生和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
(1)从法律角度看,醉酒者对自身行为有一定控制与注意义务。若醉酒后呕吐致使他人滑倒受伤,因其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规定需承担侵权责任,要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2)场所管理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若其未及时清理呕吐物、未设置警示标识,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提醒:
醉酒者应尽量控制自身行为,避免因过错导致他人受损。场所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处理危险情况。不同案情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醉酒者方面,要意识到自身对行为有控制和注意义务,避免因醉酒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若已导致他人受伤,需积极主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合理损失。
(二)场所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清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如醉酒者的呕吐物,同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若因未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损害,要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通常醉酒者要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因过错损害他人权益要担责。醉酒者对自身行为有控制和注意义务,因醉酒呕吐致他人滑倒受伤,有过错就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若场所管理者没尽安全保障义务,像没及时清理呕吐物、没设警示标识,要担补充责任。管理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环境,没做到就得在可防损范围内担责。
结论:
醉酒者呕吐致他人滑倒受伤,一般需承担主要责任;场所管理者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醉酒者对自身行为有控制和注意义务,其醉酒后呕吐致使他人滑倒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同时,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若未及时清理呕吐物、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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