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罪的着手判定标准,这是指
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实施实质性的盗窃行为且其所具有的对他人财产的
非法占有危急性已经趋于明显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所谓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着手实施
犯罪行为,但由于
犯罪分子自身无法掌控的缘故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现象。在涉及到盗窃罪这样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已经使得受害者的财富面临着现实的威胁,例如已经接近被盗物品、打开了被盗物品或者采取了其他任何可能会对被盗物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行动,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已经开始着手进行
犯罪活动。然而,对于此类问题的具体判定,必须要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严谨的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