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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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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定价该怎么算

皮* 天津-津南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3 05:34:53 446人阅读

离婚经济适用房的定价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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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可自行协商房屋价格,达成一致后按协商价格分割。若协商无果,可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其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分割依据。

(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不能单纯按市场价格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成本,如购房款、税费等,结合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确定房屋现价值后分割,并且要考虑政府产权份额等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23 09: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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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完全产权:夫妻双方可先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价格,若协商无果,可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定价。
2.未取得完全产权:由于经济适用房有政策优惠,购买价低于市场价,分割时不能单纯按市场价格。法院会综合购房成本、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确定现价值后分割,还要考虑政府产权份额等规定。

2026-01-23 09:2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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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分取得完全产权和未取得完全产权两种情况,前者可协商或评估,后者需综合多因素确定。
法律解析: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保障性住房。在离婚分割时,若已取得完全产权,夫妻双方通常可先协商定价,若协商不成,则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若未取得完全产权,由于其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分割时不能简单按市场价格处理。法院一般会综合购房成本,如购房款、税费等,结合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确定房屋现价值后再进行分割,同时还需考虑政府产权份额等特殊规定。若在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3 09:1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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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需分情况处理。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可先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协商无果,可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未取得完全产权时,由于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分割不能简单按市场价格。法院会综合购房成本,如购房款、税费等,结合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确定房屋现价值后分割。同时,要考虑政府产权份额等特殊规定。
3.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先友好协商价格确定方式。若协商困难,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评估机构,以确保分割过程合法、合理、公平。

2026-01-23 07:5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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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分割时价格确定有两种方式。首先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定价,这体现了双方的自主意愿和对财产处置的协商权。若协商不成,则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2)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因其具有政府政策优惠性质,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分割时不能简单依据市场价格。法院会综合购房成本,如购房款、税费等,并结合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确定房屋现价值,之后再进行分割。同时,分割时还要考虑政府产权份额等特殊规定。

提醒: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情况复杂,不同产权状态和具体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07:24:50 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人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二、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无论如何都不会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分割时价格。本文已经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两个问题做出了解答。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适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价值也在不断上行。离婚时经济适用房也成了香饽饽,双方争执不下,不仅归属有争议,价值也是争议所在。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难点主要在价值的认定上,按照市价违背政策,按照原价有失公平。法律已是常人所不熟,经常变更的政策更会打乱事情的常态。遇有类似的难题,不妨交予律师代为处理。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对象经济条件贫富不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作经济适用房,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安置户,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2、区分土地取得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系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3、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4、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两者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经适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属于政府工程;农村安置房由乡、村委会自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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