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期限的效力由担保合同约定和担保类型决定。合同里有担保期限约定的,若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约定;若约定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确,按六个月算。
2.没约定担保期限的,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要在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要直接要求担保人担责。
4.债权人逾期没主张权利,担保人不用担责。所以借款到期没还时,担保人失去效力的时间是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没依法主张权利的时候。
法律分析:
(1)担保期限效力与合同约定和担保类型紧密相关。若合同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其约定通常有效,但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会被视为未约定;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按六个月计算。
(2)若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需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应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若逾期未主张,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借款到期未还,担保人失去效力的时间就是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之时。
提醒:
债权人务必留意担保期限,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担保人免责。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签订担保合同时,仔细约定担保期限,避免出现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以及“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这类表述。
(二)借款到期未还,债权人要明确担保类型,若为一般保证,在担保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若为连带责任保证,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三)债权人需注意在担保期限内行使权利,防止担保人因逾期未被主张权利而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结论:
借款到期未还,担保人失去效力的时间是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之时,担保期限依合同约定及担保类型而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担保期限的确定有不同规则。若担保合同约定了期限,该约定通常有效,但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为未约定,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这两种情况都按六个月计算。若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在担保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若债权人逾期未主张权利,担保人就免除担保责任。所以,借款到期未还,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时失去效力。如果大家在担保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担保期限效力由担保合同约定和担保类型决定。合同有约定时,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约定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按六个月算;无约定时,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均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要在该期限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需向债务人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直接要求担保人担责,逾期未主张担保人免责。借款到期未还,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时失去效力。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应及时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和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限内按规定主张权利。
-担保合同签订时,各方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避免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担保人要清楚自身责任和担保期限,提醒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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