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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骗取贷款罪可免罚

李** 新疆-吐鲁番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2 10:59:41 493人阅读

满足什么条件骗取贷款罪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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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免罚,要确保骗取贷款数额极小,同时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也未扰乱金融秩序。比如严格把控贷款骗取额度,并积极证明未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二)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可免罚。当该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超过五年可免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超过十年可免罚。需准确计算追诉时效起始时间。
(三)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自然免罚。
(四)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需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026-01-22 17: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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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可免罚。比如骗贷数额极小,没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也没扰乱金融秩序。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可免罚。此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过五年不再追诉;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过十年不再追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罚。
4.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情节轻微,依规定无需判刑或可免刑的,检察院可不起诉。

2026-01-22 16: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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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骗取贷款罪在特定情形下可免罚,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若骗取贷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像骗取贷款数额极小且未对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未扰乱金融秩序,就不构成犯罪。同时,追诉时效也影响是否免罚,骗取贷款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对骗取贷款罪免罚情形还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6-01-22 14:3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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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免罚要依据具体情形判定。存在几种可免罚的情况。

首先,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则可免罚。比如骗取贷款数额极小,既没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也未扰乱金融秩序。这种情况下危害程度低,不符合犯罪构成。

其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也会免罚。该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过十年不再追诉。

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建议金融机构加强贷款审核,降低被骗风险;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免罚情形,确保法律公正执行。

2026-01-22 13:2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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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免罚。当骗取贷款数额极小,对金融机构无损失且未扰乱金融秩序时,依据法律可不认定为犯罪,这体现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合理界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也能免罚。根据该罪不同的法定最高刑,分别对应不同的追诉期限,超过相应期限就不再追诉,确保司法资源合理利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由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消失,也会导致免罚。
(4)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醒:
若涉及骗取贷款相关问题,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1:56:51 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这其中也包括合同免责条款;(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这其中也包括合同免责条款;(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财税〔〕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财税〔〕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财税〔〕13号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财税〔〕13号同时明确了,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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