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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在贷款的房子协议有没有效

郭** 天津-静海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2 06:27:39 369人阅读

婚前存在贷款的房子协议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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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有贷款的房子协议通常有效。若协议满足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等条件,就受法律认可。
2.夫妻能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带贷款房子的归属、债务承担和增值分配等。比如约定为共同财产或明确产权比例。
3.只要协议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受保护。但涉及产权变更,要及时登记,不然不产生物权效力。

2026-01-22 12: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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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存在贷款的房子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涉及产权变更需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具备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等条件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对于婚前有贷款的房子,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协议对房产归属、债务承担、增值部分分配等作出约定,比如约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各自产权比例。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不过要注意,涉及不动产产权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然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在婚前房产协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12:3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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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在贷款的房子协议通常是有效的。只要协议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等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能就婚前有贷款的房子,对房产归属、债务承担、增值部分分配等作出约定,比如约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明确各自产权比例。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受法律保护。

为保障协议效力和双方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签订协议时,确保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2.协议内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3.若涉及不动产产权变更,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产生物权效力。

2026-01-22 11:2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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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存在贷款的房子协议若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等条件,通常是有效的。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准则。
(2)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有贷款的房子进行多方面约定,如房产归属、债务承担、增值部分分配等。比如能约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能明确各自产权比例。
(3)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但要注意,涉及不动产产权变更时,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然不发生物权效力。

提醒:
签订婚前贷款房子协议时要确保内容合法合规,涉及产权变更务必及时登记,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09:5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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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贷款房子协议时,要确保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精神正常、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等。
(二)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愿表达,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三)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约定将房子用于违法活动。
(四)若涉及不动产产权变更,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保障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22 08:22:01 回复

对于什么叫协议存款居间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什么叫协议存款居间人协议存款居间人,是居间人的一种,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协议存款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一)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5.尽力的义务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6.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二)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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